一天傍晚,朋友约我去吃饭。我沿着人民路一直走,前面十字路口正好是红灯,于是就把车靠到道路右侧停车接电话。
等到我接完电话,抬头,发现已经变成了绿灯,就松开刹车,准备继续前进。
突然,一辆电瓶车从右边方向刷地一下冲出来,撞到我的车头右侧附近,然后车上的两个人啪得摔出好几米。
我第一反应是对方可能是冲黄灯,赶紧看了下右边的指示灯,结果是红灯,那说明肯定不是我设想的那样。
在思考的同时,赶紧踩刹车、拉手刹、打双跳,然后下车,而摔倒的二人是一男一女(中年),已经从地上爬起来,看了下男的好像没什么事,女的手臂和腿上有擦伤。
男:你怎么突然冲出来的啊?
我:我是绿灯哎,我当然可以出来啊,是你们闯红灯的。
男:我们先出来的,你是突然冲出来。
我:你们骑车带人还闯红灯反而还有道理了?
女:我们是电瓶车,你肯定要赔钱。
几个回合,基本是各讲各话。考虑到涉及伤人事故,天晓得她还有没有啥内伤,我决定报警。
在等警察来的时间里,对方来了个朋友,然后要把女的带走去看医生。我马上说:“我劝你先不要走,等交警来了再走。”结果态度很差地不听,硬是走了。
等了快一个小时,交警到了。我也不争,把证件交给交警后,说让对方先说吧。对方就表示他们怎么过来,然后我突然冲出来,他们就撞上了。
交警听完他们的陈述,就转过来问我,我就把闯红灯、骑车带人等几个要点跟交警说了下。交警就把对方叫过来问,到底有没有闯红灯。
对方估计也不是那种脸皮特别厚的人,就支支吾吾地说不出来,于是交警就说:我明白了。
交警把我们两方叫到一起,表示定了同等责任,各自回去修车。这里说一下我车的损伤:其实不大,前保油漆加凹陷,叶子板的油漆加凹陷,虽然是伤在一起,但是4s店是给点算两部分来修的,两部分的油漆和钣金。
我一听是同等责任,就不肯了,马上向交警说:“我不认可这个责任认定结果,我要求对他的电瓶车进行鉴定,我认为这已经是机动车标准了。”
因为根据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的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视同机动车辆管理”。
我接着又说:“如果鉴定结果出来,这个是超标车,那么,他如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话,就是无证驾驶,300元-2000元罚款,同时还可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他有汽车驾驶证的话,还要扣12分。”
交警明显一愣,把对方叫到一边去沟通了。我提出800块私了,不然就把我和他的车都拖走,我自己走回去,他如果不赔,反正电瓶车卖了也够了。
然后就是长达半个小时的讨价还价,交警也在一边劝说,说什么他们外地人,没钱的,居然跟我来这一套。
最后扯来扯去,最终还是放了他一马,让他赔了300块,我也省点力气。
道路法律法规是那个样子的
其实最后得到300元的赔偿是理所当然的,毕竟电动车违法闯红灯在先,另外也是抓住了国家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定义,让对方没法反驳。
下面就来分析下对方的几大疏漏点:
1、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红绿灯通行规则。虽然法律法规偏向弱势群体,但理论上谁违法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就应该谁来承担。
事件中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而“我”并没有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理论上不应该承担责任。
2、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车要么是机动车,要么就是非机动车。
我们平常说的电动车,如果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属非机动车;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规定:
--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其实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市面上90%上的电动车都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事件中闯红灯的电动车就属于超标车辆,按照规定应该纳入机动车的范围中。
3、纳入到机动车(肇事车辆实际就是轻便摩托车或者普通摩托车)范畴后,问题又来了:机动车是需要准驾驾驶证的,而按照法律规定,保守估计市面上98%以上的电动车驾驶人都是在无证驾驶,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