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的公安局局长一般由副市长兼任,级别副厅。其发展路线一般有三个方向:
一、“高升”省厅领导。比如提拔担任省厅常务副厅长,晋升正厅;调任省厅副厅长或者政治部主任,亦或是党委委员兼任某个总队总队长,级别虽然仍是副厅,但因为进入了省厅班子,职权范围广了、含金量大了,在公安系统也被视为提拔。当然,也有部分走得不顺的市公安局局长调任省厅直属部门任职,比如警察学校校长、总队政委等,在下一步没有更好的安排情况下,这基本上是靠边站的节奏,在此不作赘述。
二、进一步使用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头顶副市长头衔,同时也兼任着市政法委副书记或政法委委员,业务上归口市政法委书记领导。当市政法委书记空缺,市公安局是最有可能转任的人选之一,一方面有职务之便,另一方面也熟悉业务。这也是市公安局局长主要出口。只有走出这一步,市公安局局长才有更多的变化、更大的可能,否则很难脱离公安战线。
三、交流其他地市任职公安局长。公检法和组织部、纪委都是干部任职重点监管需要实行回避政策的岗位。原则上,公安局局长不能由本地人担任或者从本地成长的干部中产生,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腐败。因此,市公安局担任到一定年限(一般三年,最多五年),在没有提拔的前提下,组织上都要进行轮岗将其交流到异地任职。这已经是公安系统干部交流的常态。
四、调任其他省直部门任职。比如省检或省高院副院长、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应急管理厅副厅长、人防办副主任等,保留副厅长级,离开拿手的业务部门,多半是为了等退休。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总的来说,到了市公安局局长这个层面,在公安系统已经接近顶峰,下一步如果不转岗政法委书记类似的职务打开更大的空间,大概率是在公安系统内部流转,变化其实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