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法院传唤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是强制措施类。传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和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果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传唤和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和核实,核实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果情况复杂,根据本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询问和核实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明。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相关法规
如下: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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