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地处**省**平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县.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文化低、观念落后,缺乏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即败诉的证据意识,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一纸诉状递交人民法院,其就可以什么也不过问了,一切事情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将败诉和无法执行的责任都归咎于法院,因此如何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诉讼调解,对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简况
伴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到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法律原则的演变。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也经历了一个起伏的阶段。90年代以前强调以调解为主,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在法官不厌其烦的说服劝导下均以调解方式得以结案。90年代以后,随着以司法规范化和技术化为代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一些法官尤其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认为调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能力久缺的表现,而强调裁决权的行使和判决的说理,追求快审快结,使一部分可能调解的案件“一判了之”。案件调解率逐年下降,大量判决的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和诉讼成本。2005年以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推进,以及大量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得到圆满结案,有些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当事人信访增多,成为不安定的一个因素。强调以调解方式结案和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式再次受到重视。我院也制定了鼓励和倡导调解的规章制度。在院领导亲自参与和指导下,我院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提高,2006年调解率为56%,2007年为66.4%,2008年达到75%,走在了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前列,涌现出众多民事调解能手,其中民一庭助审员李先芳、润河法庭负责人蒋晓被评为全省民事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二、**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其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在当前的调解机制下,调解的公正与效果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敬业精神和对调解规律、技巧的理解和掌握。我院的具体做法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案件的范围、调解程序、审限计算、调解方式、方法、调解原则、调解协议的制作及效力确认,调解书形式的使用及制作都认真规范、防止调解乱、乱调解。
2、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进行调解。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立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宣判时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
3、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熟练掌握调解艺术。首先我院要求所有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做到真正执行法律、真诚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理解法官为他们解决纠纷的良苦用心,从“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向当事人乐于调解发展,以促使他们相互宽容谅解,息诉罢讼,握手言和。其次吃透案件,找准焦点,抓住关键,把握心理,认真梳理并分析纠纷的成因,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以寻求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和突破口。因势利导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在调解时间上,我们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采取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在调解方法上,我们推行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失、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从我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经验来看,调解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环节,在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中,虽不可能如理论设计的那样达到一种理想状态,但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仍具有着无限的生命力。下面截取几起调解成功的案例,可对我院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略见一斑
心系群众息纷争
2006年以来,在和谐司法工作的要求下,我院将调解工作放在民事审判工作的首位,但是我们并不简单地将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更多的是能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法官的真诚,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真正使当事人在结案后做到相互谅解而和平共处。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靳亚章”案件是一起靳亚章于1997年起诉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当时立案手续不完善等种种原因,该案一直未能开庭审理。2007年5月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十年未开庭的官司”予以报道。给我院带来很大负面影响。靳亚章在案件被报道后,精神压力也极大,经常提出一些超出诉讼范围甚至近似无理的要求。民一庭同志接手此案后,在分管副院长李盛泉同志亲自指导协调下,多次到靳亚章家中认真听取意见,充分体谅其难处,并及时为其解决了生活中的困难,将案件一直未开庭的原因向其进行了解释。同时数十次前往靳亚章所在村民委员会说明情况,进行法律释明,两次前往合肥市进行渔业专业知识方面的咨询,为公平、公正审理此案打下基础,真正把“为民、利民、便民”的工作方针贯彻到工作中去,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我院领导和具办人的真诚耐心和无私所感动,通过调解圆满解决了纠纷。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其后期的节目中也对我院的调解工作予以肯定报道。重塑了我院高效、公正、文明执法的新形象。
耐心调解促平安
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变革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也不断扩大,诸如各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征地拆迁补偿、土地调整等大量矛盾突出的纠纷涌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相对于这些法律问题复杂的案件来说,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重头戏”。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细胞。如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发恶性案件。民一庭助审员李先芳同志就是处理这类案件的能手,她不但注意调解,而且善于做调解工作,她总是用情去听,用理去劝,用心去感受,去化解。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使其对调解得以应手。多少对剑拔弩张,感情破裂的夫妻,在她的耐心劝解下平和分手,多少对尚有感情的夫妻在她的劝导下破境重圆。
2007年她处理一起原告王某与其丈夫赵某离婚案件,王某已是第三次到法院起诉与其夫赵某离婚。案件一到法院,王某就哭着说:“李法官,请给我作主,这一次就是死我也要离婚了”。第二天,赵某就气势汹汹地跑进法院说:“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谁判决离婚,我就同王某同归于尽。”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面对情绪激动的两个当事人,李先芳经过多次接待,发现他们确实感情不合,多年不在一齐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丈夫认为妻子看不起他,有外心,严重伤害了其自尊心,就是拖死对方,也不离婚。案子的重点就是做好丈夫的思想工作,慢慢劝其同意离婚。李先芳耐心听取赵某的倾诉,多次到其家中长谈,劝其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只要自己振作起来,将来一定还能找到更合适的意中人,再建幸福家庭,并数次和其子女对话,说明父母长期不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关系对双方均是痛苦,劝其父亲振作起来。在李先芳同志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平静地协议离婚了。一枚不稳定的“定时弹”被拆除了。
诚心调解换和谐
作为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接触的是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处理的是一些简单琐碎的纠纷。润河法庭负责人蒋晓就经常面对很多“不起眼”的小案件和法律知识欠缺,又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但他从不轻视这些小案件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因为小案件往往涉及到百姓生活和社会安定和谐。对此他总是以宽容的态度诚心对待,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和利益。针对不同的案件,认真进行矛盾分析,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他所处理的案件,调解、撤诉率均在70%以上。相邻关系这类案件就是看似一些琐碎小事,但往往隐藏着巨大危险的案子,如不能准确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2008年蒋晓同志处理一起双方当事人均是同一村民小组成员的房屋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建房时,其房顶上的花墙比被告房顶上的花墙高出一砖。被告认为按当地风俗习惯,这是原告故意压制其,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相互诋毁,结怨很深。而被告在建院墙时,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不给其留出路,影响其通风采光,多次阻止被告建院墙,并召集亲朋数十人准备械斗,双方冲突一触即发。蒋晓同志在处理此案时,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在分析双方过错的基础上,数次组织调解,并通知双方亲朋和基层组织的领导到场,共同做双方思想工作。指出邻里之间本应团结互助,尊重善良风俗,共同搞好生产生活,双方再闹下去,不仅要承受巨大精神压力,而且经济上也会受到严重损失,破坏亲朋和邻里之间的安定生活。在蒋晓同志多次真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人民法院确实是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被告主动给原告留出走道,原告也无偿拆除了高于被告房屋的花墙,双方握手言和,并保证今后和睦相处,永作好邻居。
如今,调解在我院蔚然成风,走进各业务庭办公室,只见当事人在和平的氛围中真情诉说,真心交流,法官始终保持着说理释法不说情,公平公正不交易的调解原则。这里处处洋溢着尊重与温暖,共同谱写着和谐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