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第25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对国际委员会的职能做了如下的规定:
1、维护并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2、承认符合条件的新组建或改组的国家红会,并将此承认通知各国红会;
3、承担日内瓦公约赋予的任务,为忠实执行国际人道法而努力,并受理有关违反该法的诉讼;
4、在国际性以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内乱中以中立身份从事人道工作时,努力保证向遭受此类事件损害的受难人员提供保护和救助;
5、保障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中央寻人局的活动;
6、武装冲突之前,与各国红会合作,致力于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医疗器械的准备;
7、解释和传播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并推动这类法律的发展;
8、执行红十字国际大会委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