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是防控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要做好合同审核工作,需明确合同定义、特征及分类等,确立合同审核目的、原则、对象、主要内容,以及审查要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合同审查方法,并注意防控合同签署等操作风险。
一
合同的定义、特征及其分类
我国《民法典》第464条明确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从上述规定来看,一般而言,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是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三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从上规定来看,一般而言,民事合同分为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财产合同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又分为有名合同及无名合同,《民法典》规定了19类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对于有名合同而言,法律将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在法律上的确认,该规则的确立,为当事人缔约提供指引,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在适用上,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优先适用有名合同的特殊性规定,再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一般规定及《民法典》总则规定等。
二
合同审核目的、原则、对象及主要内容
(一)合同审核目的。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从总体上看,合同审查目的在于防范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从具体上看,合同审查目的在于通过合同审查保证合同合法合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保证合同顺利履行,有效预防和化解合同履行中的纠纷,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利益。
(二)合同审核原则。
《民法典》第4-9条分别确立了民事主体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及绿色原则。同样,合同行为也应遵循上述原则。除遵循上述原则外,合同审核还要注重以下三个原则:
1.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合法有效性应特别注意《民法典》第143-157条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第502-508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行为的效力规定。
例如:《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纪要》进一步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具体而言,合同有效性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能够得到保障。
例如:通谋虚伪表示、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的效力:“阳”合同为伪装行为,“阴”合同为隐藏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伪装行为无效。在此基础上,法院会结合当事人之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内容、目的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具体认定隐藏行为的效力。例如,为达到避税的目的而签订不同价格的“阴阳合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否认全部合同的效力,而是针对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展开调查和分析,即综合全案情况及证据,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并不当然以价格较低或价格高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
2.公平性原则。该合同审核原则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了“显失公平”的情形。
例如:《九民纪要》关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原《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原《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原《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原《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原《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条款完备原则。该原则是指不同类型合同的关键条款是否完备。例如:保理合同中务必载明基础交易合同的名称、编号、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发票编号、发票金额等。
(三)合同审查对象及主要内容。
从合同审查对象来看,合同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合同文本、当事人资质的相关证明资料及相关背景资料(与合同签订相关的往来信息文本,包括主协议、补充协议、附件、备忘录、函件等)。
从合同审查内容上来看,合同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合同文本及附件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合法性、有效性等(合法有效性);二是对合同形式方面的内容进行补充审查,主要包括资料是否完整、文本是否存在错误遗漏等(形式完整性);三是合规审查,主要包括依据公司内部制度,例如是否需要履行特殊审批流程、合同金额超限等(内外合规性)。
三
合同条款分类及审查要点
(一)条款分类。
《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般而言,按照构成合同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合同条款分为法律条款、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
1.法律条款是为了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严格约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提供明确有效的纠纷解决及救济方式的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适用法律、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条款。
2. 商务条款则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关合同交易的具体商务安排作出约定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内容、交付时间与方式、价格、支付或结算方式、期限、运输、保险等条款。
3.技术条款是对合同标的物的物理化学性能、技术等级和规范、质量、规格等特征加以约定,使得合同标的物能够与种类物相区别和特定化的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标准、包装、工艺、使用、验收、维护等条款。
(二)合同审查要点。
依据审查内容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置审批流程,是否履行了采购管理规定(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是否履行了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手续(如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是合同资料完整性、一致性审查,资料种类是否齐全、是否有缺漏,资料内容是否与合同相符等;三是合同文本内容审查,文字表述准确性、严谨性,格式的规范性及前后逻辑的一致性等方面,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规范、严谨。
(1)合同前置审批流程的审查要点:合同形式选择是否合规;合同项目是否具备签约的依据,即是否通过有权部门审批或招投标流程;授权委托手续是否完备等。
(2)合同资料完整性、一致性审查要点:合同资料种类是否完整齐全;合同背景资料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合同资料形式是否完整等。
(3)合同文本内容审查要点:合同文本结构是否完备;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合同当事人在文本中的称谓是否前后不一致;合同金额是否准确一致;合同期限的表述是否准确且前后一致;文本行文逻辑是否前后一致、约定是否明确;合同条款序号是否连续,合同条款指代是否准确;数字区间的表述是否明确;合同文中空白项是否填写清楚完整;合同是否列明了附件清单且与实际送审附件内容一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字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字一致;自然人对方的签字是否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合同签署部分对方当事人的盖章是否正确;授权代表的签字是否与授权书上受托人的名字一致;署部分的签章及日期是否有缺漏、日期是否前后一致;合同文本及附件是否页签或加盖骑缝章。
2.实质审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明确性、严谨性等方面的审查。主要包括:合同性质、主体、成立、具体条款审查等。
(1)明确合同性质。就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而言,不应根据合同的名称,而应根据合同条款体现的法律关系,同时适用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原则,判断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判断合同性质的意义主要在于合同性质的不同决定法律适用的不同,进而可能直接决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未生效或无效)及法律后果等。
例如: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无法证明签订保理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于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合同、应收账款的数额、是否有效转让、是否实际用应收账款偿还融资款以及能够清偿的比例等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各方的关注点集中在融资款是否发放,是否收回。因此,该保理合同应当认定名为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2)审查合同主体。审查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单位、代理人及特殊行业当事人的审查,具体而言:
一是对法人的资格审查法律标准。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是否依法成立;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判断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看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
例如:与机关法人签订合同,需要审查对方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与事业单位法人签订合同,需要审查对方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签订合同,需要审查对方是否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另,还需注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为如果公司与其签订委托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有偿合同,属于营利性质的,那么这些合同的效力可能存在缺陷。
二是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查。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同时,还要判断分支机构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三是对授权代表或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四是特殊行业当事人的资格审查。一般而言,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例如: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一方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一方应具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3)审查合同成立。从合同订立形式上看:合同分为书面、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同合同形式合同成立的审查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再如:采取口头形式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又如: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作出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民法典》469条规定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而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可以看到,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即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最低标准是看合同约定的内容能否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因此,只要是约定了具体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合同就会成立。
(4)合同具体条款审查。合同条款的具体审查主要按照《民法典》第470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对标的、数量、质量、履行、争议、违约等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标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约定的条款,它是任何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若为动产,则应明确名称、规格、型号、性能及相关参数等;若为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若为行为,诸如服务、劳务、施工、咨询等,则应明确行为的名称、性质、范围及方式等;若为知识产权,则应明确性质、名称、权利状况、性能用途及有形载体等。
二是数量。合同必备条款。应审查标的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数目等是否确定且约定明确。
三是质量。合同约定的质量可能有多种可适用标准的(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等),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四是价款或者报酬。应明确支付货币的币种(人民币或外币),合同金额是否含税,金额是结算金额还是估算金额,支付方式是现金、汇款、转帐、支票等方式中的哪一种,付款的条件、时间等。从商业角度和法律角度两方面进行审查:从商业角度而言,审查支付的价款与合同标的的比例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财务风险等,从法律角度而言,审查是否明确约定价款的数额、单位以及支付条件、方式、时间、对象是否清楚明确等。此外,按照公司财务流程,该条款还应明确提出:价款或报酬支付前对方应当先行以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为依据。
五是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注意审查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的约定是否清楚明确,是否有利于维护企业的交易安全、便于企业行使权利。
六是违约责任。应注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时间、方式是否明确、有利。对于对方提供合同的文本,还应注意审查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有无不公平或加重我方责任情形。例如: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如约定某些具体日期分阶段付款,且约定提供土地一方(项目负责一方)保证项目进度并保证质量。实际履行情况是:付款一方未按进度付款。付款一方的抗辩理由是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质量存在问题,且对方也未保证项目进度。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提供资金一方能否抗辩,则存在很大争议。
七是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可以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但在实务中,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条款,一般会认定无效,同时约定诉讼管辖要求约定争议解决机构唯一、明确。
八是通知与送达。为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通知送达的效力,应明确当事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以及有效送达方式,并进行确认,以避免因送达不能导致通知效力出现瑕疵。
九是其他特别约定。特别约定一般是合同主体特别关注的合同要件,此条款应做重点拟定和审查。
十是合同收尾及附件。合同的尾部一般会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签订份数及其他注意事项。对合同附件的审查而言,往往最容易被忽视,但有时会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条款,往往包括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等。
四
合同审查方法
合同审查可分七个步骤进行:询背景、确性质、审主体、查结构、核条款、补内容、定文本。
(一)询背景:询问合同签订背景。
审核合同文本前,有必要调查合同背景,主要包括:一是知晓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即为什么各方要签订这个合同,要实现怎样的商务目的;二是弄清送审合同文本提供方是哪方,即哪方起草的合同文本,决定合同审查的尺度;三是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及履行中有无遇到纠纷。
(二)确性质:明确合同性质。
审查合同,明确合同标的,确认合同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法律关系确认合同性质,核对合同名称是否符合该合同的法律性质,切不可根据当事人自行拟定的合同名称先入为主,导致整个合同文不对题。
(三)审主体:审查合同主体。
审查合同主体一是确认名称是否准确、完整(通过统一社会组织信用代码查询系统等),同时确认其是否具有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资格,诸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否能以独立名义签署等。二是确认相对方履约的能力资格。一般合同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等官方信用网站查询其是否存在失信问题;特殊合同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医疗服务委托合同中,建设者、医疗者是否具备法定资质等。
(四)查结构:查看合同整体框架结构。
对照《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及示范合同文本,整体查看是否有必要条款的遗漏:一是界定必要条款,必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需要必须涵盖的影响到己方利益的条款;二是确定必要条款,部分合同会出现条款齐备,但条款所在位置非按分门别类条款写入,此时需要找出错位的条款调整到正确的位置。如建设工程合同往往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这种情形下一定要比照标准合同审查当事人合同中的具体修改情况,防止当事人在合同中出现遗漏或错误约定。
(五)核条款:具体审查条款。
一般而言,根据上述的合同形式及实质审查要点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一是全貌审查,根据形式审查要求,对合同及其附件等进行全貌审查,保证合同文件前后一致、相互衔接等;二是摸排审查,根据具体条款,逐字逐句审查合同内容;三是重点审查,结合条款约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关系到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着重审查。
(六)补内容:补充必要条款。
根据整体查看情况,如有遗漏,根据己方履行合同需要,拟定符合己方利益诉求的条款,将合同遗漏的必要条款补入合同文本。同时,对合同内容、文字、逻辑等进行修订、校对,保证文字表述确定性、逻辑性、合理性等。
(七)定文本:敲定合同最终版本。
根据上述步骤,敲定合同最终版本,要保证:一是结构体系性,主题分明、顺序自洽、条理清晰;二是条款完备性,标题体系合理完整,条款完备,假设齐全;三是合同严谨性,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以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四是表述精确性,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指代明确,用词规范,无歧义。
五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从该规定看,盖章、签名、按指印具有同等效力,都是特定主体对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的确认,也是特定主体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例如:《九民纪要》关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1.面签。合同的签订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传真形式、电子邮件形式,甚至是以一定的行为的方式(比如在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商品)等。书面形式又包括书面面签和书面函签两种方式,书面面签是指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书面函签是指双方当事人利用传递信函的方式签订合同。对于重要的合同、需要长期履行的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如有必要且有可能,要采用书面面签的形式,一般不要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
2.根据文本性质盖章。盖章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仅与公章本身的法律性质有关,与公司印章的种类和形式也密切相关。首先,从公司印章的种类来看,印章种类很多,主要有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原则上,公司盖章的类型和使用范围要与文件的种类及内容相互匹配,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在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号陈某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具有特定用途的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对该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其次,从公章的形式来看,有的公章经过公安或工商机关备案,有的没有备案。虽工商备案公章与公安备案公章并不一致,甚至可能在工商备案材料中会出现多枚不同公章,但在法律上,备案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加盖不同机关备案公章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如在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1748号彭某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尽管工商备案中出现了五种不同印文的中十冶集团印章,且均与中十冶集团在法庭上提供的公司印章不符,但最高法院仍坚持工商备案公章具有公示效力,当事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工商备案公章的真实性,因此,当事人基于备案公章公示效力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3.看好自己的章。一是树立“小印章、大管理”的管理理念,建立印章制发、保管、使用、备案、收缴、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二是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完善用印程序,规范用印流程,注重面签及印章使用环节的风险控制对策。三是提高印章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由“人控”转变为“机控”,建立“交易、凭证、用印”对应关系,有效防范管印、用印风险。四是加大督查力度,从印章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保管收纳及使用流程等环节入手,全面监督检查。五是防范假章、废章等方面的风险。如出现伪造、私刻公章或废弃公章等情况,要利用法律手段追究伪造、私刻公章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并以正式形式通知签章相对方,澄清情况,防范风险。
4.管住自己的人。公司员工违规盖章行为往往表现在私盖、盗盖、私刻、伪造公章。因此,防范盖章风险首先要管住自己的人。一是增强基层管理人员内控合规理念,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思想,坚决杜绝未经授权对外签字盖章的行为发生。二是建立印章管理岗前培训、登记备案及岗位制约制度,选择合格的印章保管人,明确岗位职责和制约,定期培训考核,提高对印章管理各环节的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是强化普通员工用印合规意识,增强其在对外交易中防范风险的能力。四是慎用授权。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作者介绍
吴成臣
曾在法院、国有政策性银行总行任法官、经理等职务,现任北京一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法务风控及合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