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蔡某与携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17)津01民辖终539号
《人民法院报》 2017年8月17日第6版
【裁判要旨】
给付货币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货币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还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泗阳县众兴镇徐某某李某某味观餐饮加盟店与杭州天骄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协议管辖需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
管辖约定应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合意,若协议中管辖条款在成立要件上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认定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
四、李某东与北京海天致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辖24号(人身属性的不会用协议管辖)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具有公法性质和人身附属性,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范畴,《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应回归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景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72号(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
【裁判要旨】
认定当事人一方是否为守约方,需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才能查明,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并不能确定哪一方当事人为守约方,故“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六、孙某某诉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公司网络购物管辖权纠纷案
(2015)参阅案例79号
【裁判摘要】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网络经销商通过其网站中的格式条款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经销商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在合同存在大量其他加黑条款的情况下,经销商对管辖权条款仅采用字体加黑方式处理,因管辖权条款与其他格式条款并无明显区别,不足引起消费者的合理注意,应当认定经销商未能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该管辖格式条款无效。
七、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335号
【裁判摘要】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 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八、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上诉案
(2017)京民辖终412号
【裁判摘要】
管辖问题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如案件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时,则该被告是否适格应在立案阶段予以审查。对于部分被告不适格,但并非据以确定案件辖的唯一连接点的,不能以部分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对于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 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对于不适格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同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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