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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公主是谁的女儿 兰陵公主驸马刘辉

《魏书·刑罚志》专门记载北魏一百五十年的法律发展史,但其中有六分之一的篇幅用来讲述一个刑案:

北魏孝文帝的女儿兰陵长公主因为不能容忍驸马刘辉与其他女子有染,两人发生争执,刘辉将怀孕在身的公主从床上推下,用脚踩她的肚子。不幸使公主流产,没过多久便伤重身亡;驸马逃逸,朝廷以谋反罪为名,悬赏捉拿刘辉。与此同时,门下省奏请皇帝,与驸马通奸的女子及兄长,也要一并受严惩。

撇开公主的尊贵身份,这就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朝廷却在审判和惩处上,陷入争辩。

他们到底在争些什么呢?

01.

被家暴致死的公主

在《公主之死》一书中,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李贞德专门探讨了这个案件。她指出,当时的辩论主要分为两方:一边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代表的汉人和汉化官僚,要以父系家族伦理为准绳;一边是以灵太后意志为偏好的门下省官员,他们主张维护皇权、保护公主。

▲《公主之死》作者:李贞德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7年

02.

皇权介入司法

崔纂一方认为,不应该用谋反罪去给刘辉判刑,胎儿流产,刘辉只是间接杀害,而且公主「生为刘家人,死为刘家鬼」,流产的胎儿首先属于刘家骨肉而非皇室成员。刘辉最多判杀子罪,按照北魏的《斗律》,不应当给他扣下谋反大逆罪;

另一方面,与刘辉通奸的两位女子张容妃、陈慧猛,皇帝诏书虽然减免死罪,但朝廷判处的「髡鞭付宫」也太重。

所谓「髡」(kūn),就是把人头发剃掉,「鞭」即鞭笞之刑,朝廷要把两个与驸马通奸的女子剃去头发,鞭打一顿,送宫里做奴婢。崔纂显然不同意,通奸哪怕是逮住现场,也罪不至此。不仅如此,皇帝诏书中说两个女子的兄长知情不防,要发配敦煌为兵,崔纂对此也表示反对。

他引用《仪礼·丧服》的记载:「夫者,妻之天」,丈夫才应该已婚妇女全权负责;考虑到曹魏末年至西晋初年的律法修订共识,「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与驸马通奸的两位女子都已经出嫁,即便连坐,也不应该由她们的哥哥承担。

总之,崔纂在面对这个刑案时,始终想要在法律判决中儒家化,实践汉人的父系家族伦理。

经过多番辩论之后,皇帝下诏维持门下省的判决,并表示,假如不重重惩处相关人等,朝廷日后还怎么统御众民?两位女子的哥哥罪在知情,且让妹妹招引刘辉,应当严惩,以儆效尤。

在李贞德看来,这样的结果不得不说是北魏统治阶层内部关系紧张的体现,「一方是由游牧民族女性统治者所代表的皇权,另一方则是大多具有儒家教育背景的汉人或汉化官僚。」

▲公元440年,南北朝形势

03.

法律儒家化

在《公主之死》这本小书中,作者尝试透过北魏时期的一单刑案,来讨论汉唐之际,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李贞德认为,「以妇女在刑案中的地位作为指标,可以看到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过程,是崎岖难行的,在北朝尤其如此。」

在她看来,法律制度儒家化,「似乎并非仰仗专制皇权全心全意地推动......统治集团内部,在针对婚姻和家庭伦理的课题上,也常出现利益冲突和意见相左的情形」。因而,当儒家伦理和统治权威的礼利益相冲突时,「专制皇朝就未必全心全意地支持了」。

对于法律儒家化,社会学家瞿同祖曾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中有过论述: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即如何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换一句话来说 ,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法律之儒家化》收录在此书附录之中作者:瞿同祖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0年

对于瞿同祖先生而言,法律儒家化即儒法之争,也即差别性行为规范(儒家之礼)和同一性行为规范(法家之法)之争。因而他指出:

「儒家固然主张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果以法律制裁的方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

换言之,他认为对儒家而言,用什么标准的行为规范要比怎么实施这种规范要重要得多,哪怕是利用皇权的力量去推行礼法,也不无不可;而法家呢,强调一赏一刑,反对亲疏有别,「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法不讲究人的亲疏,不会因人而异法。

从历史上来看,儒家和法家之间的角力,也是此消彼长。秦的法律是法家所制定,汉律也是。只是到了汉武帝以后,因武帝标榜儒术,法律儒家化才正式开始。直到曹魏,修订法律的职权才落到儒臣手中。

实际上,儒法两家无非是王朝时代统治者的工具,儒家想借助法律和政治的力量,使儒家伦理成为国家层面的制度,长时间以来只是一种政治理想。在这样的前提下,李贞德认为专制皇朝没有全心全意支持法律儒家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但李贞德也许没有意识到,在北魏时期,朝廷其实是支持法律儒家化的。依照瞿同祖先生的观点,北魏胡人入主中原,「但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要份子皆为中原士族」;而「魏律经崔浩、高允等人拟定,本已儒家化,今又经刘芳以经学大师之地位从事损益修订,儒家化程度之更为彻底可想而知。」

▲瞿同祖先生(1910-2008),法律史与社会史学家,其著作《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和《汉代社会结构》对中国法律和史学界影响深远。

兰陵长公主之死背后的判决和皇权介入,与其说「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过程,是崎岖难行的」,不如说北魏政权在汉化的过程中,受到汉人社会皇权制度的影响。对于皇室而言,公主遭到家暴流产,就必须为她报仇,同时展现自己的统御能力,皇权介入,不过是血亲复仇过程中动用了一般人所不能及的权力。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作为汉人官僚代表的崔纂失败了。他质疑皇帝直接任命门下省官员处理案件,越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被皇帝剥夺职权,支持崔纂的一些官员也受停薪处罚。

讽刺的是,整个案件的主犯驸马刘辉却活了下来,他遇到灵太后大赦,在其他人受他牵连而遭到严惩,公主在判决不久后伤重而死的时候,他竟然活命了下来。

法律似乎总是对男性更友好些。

按照李贞德开篇引用谢安妻子刘氏的话:

「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 。」

在王朝时代,的确是男性占据话语权。而更深层的制度因素,使得兰陵长公主在内的女性,成为制度实践下的牺牲品的,实乃皇权制度。若要法律面前性别平等,人人平等,则法律应该要做的不是儒家化,而是非现代化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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