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在创办之初,跟谁一起“玩儿”,“玩儿”过之后,哪些人可以继续跟你一起“玩儿”,这个选人的过程,无疑是对自己一个很大的挑战。
很多人的失败,很多事无法再走下去,原因其实都是在人上,无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企业、还是个人,想要有所成就的时候, 跟什么样的人在一起做事是很关键的,所以,我们要和懂规则的人在一起 。
有的人只喜欢获取,而不愿意奉献,可曾想过,当你只知获取而不知奉献的同时,你获取的数量也会不断的减少,当人把自己局限在利己的圈子里的时候,你的选择范围会变小、能力范围会变小、甚至你的人脉范围会变的更小。
我们不能总是渴望在别人身上去获取多少多少的价值,真正的价值,是人与人交流之后,思想的相互碰撞,是相互给予,是向外而展的火花。
为什么说要跟懂规则的人在一起呢,很简单,因为有人就有“江湖”,有一个人,就带动一个人,就变成了微信时代的一种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下,尤其是在创业中,懂规则尤为重要。
那么,什么是懂规则?我认为 懂规则的第一点就是高度的价值观的认同 ,如果价值观的认同不够,就算再往一起走、往一起撮,都是没有前提的。除了价值观以外, 懂规则的第二点就是对于彼此的信任 ,很多人认为有些事我说了、表达了、做了,你就应该信任我,其实不然。真正的信任,是爱与认同。爱是什么?爱是讲信任的、爱是讲包容的、爱是讲理解的,真正的爱,是站在尊重自然规律的角度上看现在的格局,是一种自然的展现。第二就是认同,只有你真正的认同他的想法、理念和做事方法的时候,才能真正的信任,才能不质疑。还有一点懂规则是你要意识到,在“江湖上”你要懂得别人的世界、别人的动作以及你个人的动作对别人意味着什么,你在过手的时候,有没有在自己的行为里考虑过别人?任何一个创业公司都不是你一个人的事情,无论是对投资人还是合伙人,哪怕是你的一个员工,你都不是一个人。
除了眼界、格局、能力、胸怀以外,在每一个与别人交往和交集的动作中, 真正的管理核心是什么?真正的行为准则是什么?都应该发自内心的把这些规则界定清楚。无论是与社会相处,还是与合伙人相处,第一个前提就是规定动作 。规定动作是什么?规定动作是你在公司的治理,在与合伙人的合作上从一开始就都要讲清规则,这是最基本的前提。记得我开始创业的时候,我跟我的合伙人一起定下来所有的规则,定下的规则也会无条件的遵守,而不会因为谁是主要控制人就呼风唤雨、随意更改践踏。直至今日对于我个人的财务报销没有任何审批权,财务总监才是进行审批的人。为什么要这样做,很简单, 以身作则是对规则最大的遵守和敬畏 。
在我的 团队中最重要的管理核心也是如此:规则至上、问题在桌面、不问为什么 。
在团队中,你是不是懂规则,对规则的理解是不是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对于规则的制定,全部是由大家共同来完成,是把大量的问题放在桌面上讨论而来的。没有经过讨论的规则是没有依据的,也是没有可执行性的。既然商量之后定下了规则,在执行的过程中就不问为什么,出了门,也不能反悔。这意味着你对公司治理结构上,对规定动作的理解和认同是不是到位。规则一旦延续下去,无论将来是怎样的合伙人或员工加入,因为有章可循,所有人都很容易知道自己的动作在哪里,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如果对企业的制度和规则无法认同和执行,也就没有资格加入到其中。
在创业的这些年,我对企业的管理也是遵循着这三条法则来进行的,所以说无论再忙,管理的秩序都不会乱,哪怕我本人半个月或是一个月走在国外,我的管理秩序、工作执行流程都不会乱。
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创业人,懂规则,讲规则,永远是第一位的。一个不懂规则的人,是没有合作可言的;一个不懂规则的人,也是没有成功可言的 。
这是我要对创业者说的话,更是我们在做事中一直去遵循的原则。 和懂规则的人在一起,更要做懂规则的人 。
王石:规则为什么重要 (附《罗伯特议事规则》精华)
通俗地讲,《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关于如何开会的指南。大家都开过会,然而无论在企业还是在社会组织中,开会效率都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现状是我们凭借着个人经验或者与会者的权威来保证会议效果,但这是一种靠能人不靠制度的思路,不具有大范围内的可复制性。《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至少在四个方面远胜同类指南:
首先,它是人类议事智慧的严谨梳理,篇幅虽大,但紧紧围绕多数方、少数方、成员个体、成员整体、缺席者五大权利框架展开分析,既关心会议的决策效率,也意在防止民主表决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同时划清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边界。
其次,该书虽然已出11版,期间根据时代发展做过重大修订,但仍保留着罗伯特将军的初衷——把人们从议事规则分歧所造成的混乱中解放出来,在原则的稳定性与方法论的适应性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第三,《罗伯特议事规则》虽事无巨细地考虑了会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但它在行文风格上,是建议性的而非规制性的,也即列出典型情况及针对性措施,并不急于推荐所谓“最佳实践”或“制度红线”。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罗伯特议事规则》没有意识形态色彩,它基于常识的力量和冷静客观的语言,无论左中右,都能在这里找到改进各自会议的技术方案。
亨利·罗伯特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现代文明的议事精神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凸显了三个特点: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
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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