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受益人
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是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1)受益人的条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时间: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权益。(3)共同受益人如何享受信托利益: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4)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放弃的受益权归信托文件确定的人,信托文件未确定的,归其他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或其继承人。(5)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除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外,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6)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享有与委托人相同的监督受托人的权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在英美法系《信托法》一般称为受益对象,为信托当事人之一。按照本节规定,受益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l.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受益权;
2.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5.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消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
6.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损害赔偿;
7.有权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8.有权转让受益权。
结合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受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受益人有权选任受托人(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2.委托人的债权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l款的规定对信托财产实行强制执行的,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十七条第2款);
3.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第二十八条第1款);
4.共同受托处理信托事务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受益人可以做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第3款);
5.对受托人的报酬,受益人经与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减报酬数额(第三十五条);
6.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第三十八条第1款);
7.受托人职责终止后所作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经受益人认可,受托人可就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第四十一条);
8.经受益人同意后,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第五十一条);
9.信托终止后,受益人可以享有信托财产的归属权(第五十四条);
10.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十三条)。(编辑)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益人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一、受益人的定义(编辑)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信托受益权,是指依法享有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全部利益或者部分利益的权利。在同一信托中,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受益人是一人的,享有全部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是数人的,则作为共同受益人,各自享有部分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的范围(编辑)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与委托人相比,受益人是自然人的,既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意味着,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具备权利能力,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贫任,当然可以作为受益人。
对于胎儿能否成为受益人,国外争论颇多,一艘认为胎儿作为受益人时,胎儿生下来成活后生效。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因此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应当认为我国是允许胎儿作为受益人,只要胎儿生下来并非死体。
此外,国外还存在以物、动物或者特定目的等作为受益对象的情形。通常称为私人目的信托。例如,在私益信托中,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修缮坟墓,或者,委托人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饲养宠物等。本法规定受益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没有将此类受益对象包含在内。在公益信托中,受益对象往往是为了某一公益目的,如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从本法第六章关于公益信托的有关内容来看,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应当不限于直接是具体的人,它可以用于实现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益目的。
三、受益人的数量(编辑)
本条对受益人的数量未作限定。通常情况下,受益人可为一人,也可以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受益人仅为一人时,称为单独受益人。受益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时,称为共同受益人。
四、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编辑)
委托人是设立信托的人,无疑可以作为受益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委托人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即自益信托。二是同一信托存在多个受益人,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之一。当然,委托人可以不是受益人。
一般情形下,民事信托中既有自益信托,也有他益信托,即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不是受益人,但遗嘱信托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可能是受益人。营业信托以自益信托为主,即委托人通常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之一。公益信托则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几乎不可能成为受益人。
五、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编辑)
受托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受益人,他作为受益人的情形只有一种可能,即同一信托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受托人可以是其中的共同受益人之一。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唯一受益人,究其原因在于,受托人如果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信托就与捐赠没有区别了。
将受托人设为同一信托的共同受益人之一,有利于将受托人的利益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联系在一起,增强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同时,必须防止受托人偏向自己的利益。因此,英美信托法还规定,受托人负有公平地对待不同受益人的义务。(编辑)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益人何时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规定。
一、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一般规定(编辑)
受益人从何时开始享有受益权,主要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一般情形下,信托文件如果明确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那么,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当然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没有规定受益人何时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按照本条规定,受益人也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生效之日,指的是信托成立之时。根据本法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二、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特殊情形(编辑)
如前所述,受益人何时享有受益权,取决于信托文件的规定。因此,信托生效后,受益人并不能当然地享有受益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信托文件另有特别规定,比如,受益人在一定条件成熟时享有信托受益权,那么,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待规定的条件成熟时,受益人才能享有信托受益权。这一点与民法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类似,待条件成熟后,民事法律行为方始发生效力。例如,委托人以学龄前子女作为受益人,信托文件规定,子女就学时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属于此类情形。
当然,信托文件对受益人何时享有受益的条件做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只能是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未设立前或者信托终止后,受益人就谈不上享有信托受益权。委托人规定的关于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条件违法的,比如,规定受益人必须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后,方可享有信托受益权,当属信托目的违法而无效。
似有矛盾的是,本法规定的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但按照本条规定,信托成立后,受益入可能尚未取得信托受益权,故本条规定中的“信托受益权”应为“信托收益”更恰当。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十七条第l款规定: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但信托行为另有订定外,从其所定。其含义比较清楚、明确,受托人因信托成立而当然享有信托受益权,只是具体取得信托收益的时间,可以由信托行为另行订定。(编辑)
第四十五条 比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共同受益人如何分享信托利益的规定。
共同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共同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由于共同受益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这就需要对各受益人实际享有的信托利益进行适当的分配,以免共同受益人之间发生利益纷争。
根据本条规定,共同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有以下两种:
l.依信托文件的规定分配(编辑)
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做出规定的,共同受益人分别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的舰定,各受益人可以按照均等或者不均等的比例进行分配。按照不均等比例进行分配的情形,常见于遗嘱信托。例如,遗嘱人将两个子女指定为受益人,其中一个尚未成年,生活无法自理,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成年子女享有40%的信托利益,未成年子女享有60%的利益。(编辑)
2.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平均分配(编辑)
信托文件未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做出规定时,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比较常见。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故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规定。(编辑)
一、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编辑)
委托人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设立信托并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因此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一项权利,当然可予以放弃,因为委托人没有权利将信托受益权强加于受益人,受益人可能不愿意接受委托人的恩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已经享受了部分信托利益,对受益人因此所担负的债务或者义务,如支付受托人的报酬和有关税教等,则不能同时声明放弃。
信托文件规定作为受益人的人,可否在信托成立之初拒绝作为受益人,本条似未直接规定。其实,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信托文件指定的人在信托成立后,自然就成了受益人。受益人不愿意接受信托受益权的,可于信托生效之始或者获得信托受益权之时声明放弃信托受益权,从而自信托一开始就拒绝作为受益人。
委托人的信托目的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意愿,受益人又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其放弃信托受益权。(编辑)
二、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后果(编辑)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分为两种情形,即全体受益人都放弃和部分受益人放弃。相应地,其后果也分为两种情况:
1.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全体受益人(包括受益人为一人或者数人的情形)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即失去了确定的受益人,委托人的信托目的也无法实现,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的,信托终止。公益信托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不可能出现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情形。
2.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不因此终止。因为部分共同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他们只享有被放弃的受益人权,并不能影响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受益权。为保护未放弃信托受益权的其他受益人的利益,本条第3款规定: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信托文件有规定的,应当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当归属于其他共同受益人;其他共同受益人拒绝接受的,则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编辑)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受益人的到期债务的规定。
受益人是自然人的,如果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其债务,以维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法人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法律目前只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作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该法规定破产。受益人为法人的,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可能破产。又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由此推而知之,信托受益权当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受益人的其他财产权利,法人受益人依法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属于破产财产。(/www.trustlaws.net编辑)
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受益人既得的信托利益,已经成为受益人自有财产的一部分,当然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受益人尚未取得但即将得到的信托利益,属于受益人的一种财产权利,一般也应当用来清偿债务。如果这部分信托受益权不用来清偿债务,可能导致受益人一方面负债累累,一方面又从信托获取大量收益。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托中,这种不合理性表现得尤其突出。对此,本法第十五条已经做出了相应规定。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用来清偿其到期债务。但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则不能强制要求用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清偿其债务。例如,受益人必须依靠受益权维持生活、学习的,应当用受益权维持受益人的生活,不能对受益权强制执行,清偿受益人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的一种财产权利,其具体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可以依法移转,属于一种期待权,受益人享有对该财产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据此,本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文件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一、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对其依法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进行自由处分,例如转让、捐赠等。转让是指享有财产权的人通过自己的处分行为,使他人获得该所有权,从而使自己对该财产的权利归于消灭,同时取得相应的对价。受益人享有的信托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转让。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www.trustlaws.net编辑)
继承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但本条的旨意并不在于特别声明公民享有继承权,而在于突出信托受益权可以在受益人死亡时作为遗产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性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如前所述,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的一种财产权利,故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有某种特殊考虑,比如,担心受益人转让信托利益后失去生活来源,因此限制信托利益的转让,那么,应当服从委托人明示的限制。
国外对受益权的转让也有相应规定。《英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而获得的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可以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理,他可以根据信托文件并通过一定手续行使这两项权利。《美国信托法》也规定,受益人通常可以将他在信托方面的权益用于转让或者抵债。
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即受益人将其信托受益权依法转让和继承的,他人便取得了信托受益权,并从而成为新受益人,享有自受托人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为了便于受托人准确履行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有关利害关系人在信托受益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受托人。对此,《英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在向原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之前,如果没有得到原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已经被转让或者继承的通知,则对由此造成的错误支付,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撤消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益人权利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受益人的权利:第2款规定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消受托人的信托行为,对其他受益人的效力。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一是受益人有权了解该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二是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三是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四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五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由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时享有上述5种权利,他们可以分别行使、也可以共同行使这些权利。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这时候,受益人的意见可能与委托人不一致,比如,受益人认为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并要求受托人进行调整,但委托人却持相反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受益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所列行为,即受托人有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再做出决定。因此,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撤消裁定,符合全体受益人的利益,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