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海鲜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海鲜餐饮经营规范体系,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和促进海鲜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海鲜餐饮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海鲜餐饮经营活动,是指以鲜活海产品为主要原料,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遵守和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五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证照,证照正本原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并公示以下相关内容:
(一)12345政府服务热线;
(二)诚信经营承诺书;
(三)价格诚信承诺书;
(四)消费温馨提示;
(五)三亚市海鲜餐饮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六)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第六条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市(区)政府的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有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行为。
第七条 海鲜餐饮经营场所排污、排烟应当符合市容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鼓励海鲜餐饮经营者安装使用价格电子显示屏、物联网溯源电子秤、视频监控系统等设备,并确保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覆盖收银台、海鲜池、海鲜称重处、厨房等重点点位,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落实螃蟹裸称,使用四面镂空滤水的诚信筐称重海鲜,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
第十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直接责任。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对其销售海鲜的品种、价格及季节性特征进行介绍并作出消费提示。鼓励海鲜餐饮经营者加入海鲜餐饮协会并签订自律公约,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进货关,保证海鲜及其他食材进货渠道正规;实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质量承诺制度,备查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发现所售海鲜及其他食材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
第十二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使用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价格标识牌,对销售的海鲜品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一物一图案,一标签、一标价”,海鲜名称及其标识图案统一、规范,与实物一致。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海鲜品政府调控价格、海鲜品加工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内的厨房、餐厅、洗手间应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食品来源和加工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上墙公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有卫生健康证,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等。
第十四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必须配置经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对其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送检。
第十五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经营信息录入、设备维护,确保安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价格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醒目,内容更新及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消费数据采集工作。
第十六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经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疏散游客、电话报警、快速救援等知识和技能。海鲜餐饮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制度,在店内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具有潜在严重危害或可能严重扰乱用餐秩序的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案件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在我市从事海鲜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参与海鲜餐饮行业信用风险分类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及公示义务。
第二十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二)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司机、导游及其他人员或单位等带游客到海鲜餐饮店消费;
(三)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海鲜份量不足;
(四)对所销售的海鲜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五)低报价高结算;
(六)强买强卖;
(七)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禁止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海鲜拉客行为、海鲜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海鲜餐饮经营者无照无证经营、短斤缺两、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未规范明码标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进行规范整治。依法开展抽样检验,督促经营者落实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职能做好海鲜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海鲜餐饮经营户进行抽查,对被投诉、举报、受过处罚的海鲜餐饮店进行重点监管。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受理、处理涉及海鲜餐饮行业的消费纠纷和投诉举报。
依法限制被吊销许可证的海鲜餐饮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依法限制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海鲜餐饮行业鲜活海鲜品市场平均差价率的核定、调控价格的计算和公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拉客到海鲜餐饮店消费的非法改装、拼装、无牌无证三轮车等非法上路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依法打击强迫交易、销售伪劣商品等各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阻碍职能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拉客到海鲜餐饮店消费索取回扣的出租车驾驶员、客运企业依法进行监管,加强信用约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短斤缺两、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欺客宰客等违法行为,并承担与行政处罚权相对应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已指明违法行为或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经营者税务登记信息情况,依法查处不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处理有关不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及偷税漏税等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标示的海鲜名称及其标识图案进行核对,使其名称、图案与实物一致。
第三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经营者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及建筑的合法性、消防等建筑许可进行检查、审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海鲜餐饮食品安全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十三条 科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立三亚市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相应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的各类海鲜餐饮处罚信息通过“信用三亚”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实行海鲜餐饮投诉举报联动处理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总协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发改、旅文、公安、交通、税务、住建、消防、卫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实行联动处理机制。
各部门接到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派发消费者现场投诉或举报工单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应当立即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立即反馈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由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再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按各自职能,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六条 海鲜餐饮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联合会、旅游品质保障协会等有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督促海鲜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销售海鲜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海鲜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海鲜代客加工服务时,采用偷换材料等方式欺诈消费者的;或者在销售的海鲜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欺诈消费者的;或者在提供餐饮服务中,采用预收款等方式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对所销售的海鲜和提供的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或者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司机、导游及其他人员或单位等带游客到海鲜餐饮店消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发布海鲜餐饮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或者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开办者(海鲜广场)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同一交易市场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经营者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6日。
文章来源:三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