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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滥用起诉权的表现

时间:2022-05-22 19:48:09 热博 我要投稿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当事人滥用起诉权有哪些表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理行使起诉权。民事诉讼当事人滥用起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诈欺性诉讼、盲目性诉讼等。法律知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滥用起诉权行为的表现。

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滥用起诉权主要表现为:

一、诈欺性诉讼。

即原告针对被告在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诉讼,其目的在于借助诉讼技能,希望获得胜诉判决以损害被告的民事权益。

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实施诈欺性诉讼行为虽然需借助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来实现,然而,就该行为的本质而言亦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有别于以直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目的的侵权行为的核心之处在于,其虽以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为目的,但在实施诈欺性诉讼行为时也损害了法院司法的公信力。

由于该侵权行为既产生实体法上使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也产生诉讼法上追求不正当诉讼结果、妨害正常诉讼秩序以及致使对方当事人为此支出诉讼成本的后果,因此,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既应受实体法的调整,也应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就后者而言,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对方当事人实施诈欺性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从追求不正当诉讼结果的角度来看,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从妨害正常诉讼秩序的角度来讲,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致使对方当事人支出诉讼成本的角度考量,应当规定由实施诈欺性诉讼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为了进行诉讼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二、盲目性诉讼。

又称为轻率性诉讼,是指原告在起诉前不作冷静的分析和调查,便向法院提起一个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诉讼。

虽然起诉权是原告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起诉后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换言之,法律允许原告合理败诉的存在。鉴此,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滥用起诉权的行为予以制约时就有必要区分盲目性诉讼与合理败诉,否则势必造成因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适用而限制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不良后果。合理败诉是原告基于起诉前的合理调查及能够获得胜诉之预判的基础上提起诉讼,但因为举证不能或者判断不当而遭受败诉判决的诉讼。

可见,盲目性诉讼与合理败诉的根本区别即在于提起诉讼前是否做出了合理的调查与判断,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轻率之举。当然,对轻率诉讼的判断也非易事。

三、多余性诉讼。

多余性诉讼是指原告在起诉前没有尝试与被告协商解决的可能,或者拒绝接受被告对其法律义务或责任的履行,在被告毫不知情或者愿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

当事人享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依据,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起诉权提起诉讼的行为就必然地具有合理性,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有争议或者冲突才有诉讼的必要性”,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没有向对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没有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的可能,或者在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即使原告享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依据,其在争议或者冲突尚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行为,亦应当被界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起诉权的行为。

这种多余性诉讼不仅使被告承受了不合理的诉讼成本与心理负累,而且滥用了国家稀缺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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