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19条规定,劳动纪律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17条1至8款未将劳动纪律列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不同规定,从立法的技巧性来判断,劳动纪律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劳动合同法》17条9款作为兜底条款,又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又说明这《劳动法》19条的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法》19条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应对《劳动合同法》17条9款作出相应的解释。
本人认为,劳动纪律主要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按章操作、依约出勤、奖励惩戒等方面的约束,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通过民主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比直接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更能体现民意,更有利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