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是公司在股本演变过程中常见的增加注册资本(股本)的方式之一,通常来讲资本公积作为股东权益由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最常见的方式也为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同比例转增。本文笔者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资本公积非同比例(“非同比例”系指非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下同)转增的情形及可行性。
一、赣锋锂业(002460)——股东一致同意非同比例转增 【基本事实】 根据赣锋锂业2001年4月30日股东会决议,赣锋锂业注册资本由90万元增加至300万元,其中李良彬以货币出资169万元,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26万元,李华彪以货币新增出资15万元。 根据李良彬与李华彪与2001年3月31日签订的《协议》,双方同意赣锋锂业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资本公积金265,271.14元在用于转增资本时由李良彬单独享有。 【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李良彬与李华彪签订的上述协议之内容和行使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潜在纠纷,本次增资中资本公积金经全体股东认可由李良彬单独享有的情形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龙力生物(002604)——验资时计算失误导致非同比例转增 【基本事实】
根据 2003年5月5日股东会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29 万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 46.23 万元,以盈余公积转增 126.52 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 56.25 万元,龙力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 1,800 万元。
2003 年 5 月 10 日,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禹城分所以“禹会验 [2003]037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同日,公司在禹城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在本次增资的过程中,因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禹城分所在验资过程中计算存在误差,导致相关股东未能同比例增资,影响了部分股东权益。具体差异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营转增金额(万元)
实际转增金额(万元)
差额(万元)
1
程少博
146.642
149
+2.358
2
白庆林
9.329
11
+1.672
3
尹吉增
5.685
6
+0.315
4
许淑华
5.685
6
+0.315
5
杨萧荟
5.685
6
+0.315
6
吴淑霞
5.685
6
+0.315
7
赵莲香
5.685
6
+0.315
8
崔娟
5.685
6
+0.315
9
梁振国
4.519
5
+0.481
10
高玉亭
4.519
5
+0.481
11
高丽娟
4.081
2
-2.081
12
张震
4.081
2
-2.081
13
杜晶
4.081
2
-2.081
14
孔令军
1.895
2
+0.105
15
李玉萍
1.895
2
+0.105
16
李经舜
1.895
2
+0.105
17
秦晓洁
1.895
2
+0.105
18
许银翼
1.895
2
+0.105
19
郗雅冰
1.603
1
-0.603
20
姜玉芹
1.603
1
-0.603
21
马秀珍
1.166
1
-0.166
22
李吉平
1.166
1
-0.166
23
闫金龙
1.166
1
-0.166
24
杨同平
0.729
1
+0.271
25
王燕
0.729
1
+0.271
在本次增资过程中权益受到影响(实际转增金额小于应转增金额)的股东高丽娟、张震、杜晶、郗雅冰、姜玉芹(后更名为江玉芹)、马秀珍、李吉平、阎金龙均已签署了确认书,明确表示“知道本次增资存在非同比例增资情况,本人对此无异议”,并声明认可《验资报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不会对《验资报告》及本次增资的结果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者抗辩。 注:在龙力生物的案例中,资本公积非同比例转增系因为验资机构计算错误导致,从龙力生物历史沿革上来看,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于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溢价。 三、西藏高宇民爆(预披露)——股东单方赠与资产后非同比例转增 【基本事实】 高争有限设立后,高争集团通过资产投入、土地使用权变性等方式新增投入1991.31万元。由于其投入时,高争有限工商登记为国有独资企业,是否转增股本不影响高争集团在高争有限的权益,所以高争有限未增加注册资本,并将上述投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2013年9月雅化实业股权还原后,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对高争集团后续投入进行产权界定,确认高争集团上述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由高争集团独有,为与全体股东共享的资本公积有区别,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将上述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表述成“专项资本公积”。 高争有限设立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共形成了由高争集团独享的专项资本公积1,991.31万元,2013年9月,经西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高争有限股东会决议,将上述专项资本公积由高争集团单方转增注册资本。 高争有限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履行了以下程序: ①高争有限设立以来,由于上述原因,共形成了由高争集团独享的专项资本公积 1,991.31 万元。2013 年9 月 9 日,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藏国资发[2013]173 号),批准将上述专项资本公积由高争集团单方转增注册资本。 ②2013 年 9 月 10 日,高争有限召开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上述专项资本公积转增高争有限注册资本。会议同时通过了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③2013 年 9 月 10 日,高争集团、雅化实业及高争有限签署了《增资协议》,确认高争集团以其独享的专项资本公积金 1,991.31 万元人民币转增注册资本。 ④2013 年 9 月 1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专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 210865 号),验证上述增资资产已经出资到位。 【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高争有限上述增资履行了相关批准手续,获得各方股东共同认可,并履行了审计评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注:高争有限的案例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资本公积的来源实际为高争集团投入的股本溢价。 四、神驰机电(预披露)——股东一致同意非同比例转增 【基本事实】 (1)2007年12月非同比例增资 2007年12月16日,经神驰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艾纯以资本公积向神驰有限增资人民币920万元,同时艾纯菊将所持神驰有限 9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艾纯。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神驰机电920万元全部转增给艾纯,其他股东艾利、艾刚未获得转增。 (2)2008年4月,第二次非同比例转增 2008 年4月18日,经神驰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艾刚将所持神驰有限 2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艾纯;艾利将所持神驰有限 354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艾纯;艾纯、艾利分别以资本公积向神驰有限增资1,030万元、30万元(注:本次增资前艾纯持有神驰有限69%的股权,艾利持有神驰有限24.33%的股权,艾刚持有神驰有限6.67%的股权)。同日,艾刚、艾利分别与艾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各自所持神驰有限200 万元、354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艾纯,转让价格分别为200 万元、354 万元。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艾纯所获转增比例高于持股比例、艾利所获转增比例低于低估比例,艾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未获得转增。 根据艾纯与艾利出具的《关于重庆神驰机电有限公司历史出资情况的说明和确认函》,针对 2007年12月、2008年5月两次非同比例增资,艾纯、艾利均承诺未来不会因该等事宜向神驰机电或神驰机电的其他股东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异议;如未来因上述事宜引起纠纷或诉讼给神驰机电造成经济损失且确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愿承担相应之足额补偿责任。 五、资本公积的形成及性质问题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在本质上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资本公积科目的产生源于我国公司注册采取注册资本制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资本公积可以分为两大类: 1、资本溢价行程的资本公积 该等资本公积是权益性交易(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资本交易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有: (1)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 (2)股份公司股东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价; (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 (4)专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 (5)接受股东或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2、其他资本公积金 该等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3)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5)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6)可转债的分拆; (7)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六、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非同比例转增股本的法律障碍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从资本公积来源于股东投入的资本或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所有者权益范畴。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根据上述《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股份公司同种类的每一股份都应当享有同等的股东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在股份公司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可非同比例转增,笔者亦未从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告文件中查询到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非同比例转增股本的案例。 七、小结 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于股本溢价或者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资本公积金从性质上来讲属于股东权益范畴,该等股东权益应当由全体股东共享。关于资本公积金是否可以非同比例转增注册资本(股本)的结论为: 1.有限责任公司因具备“人合性”,可以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将资本公积金非同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但该等非同比例转增应当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或者确认。
2.在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中,任何方式行程的资本公积都可以非同比例转增;
3.股份公司作为“资合性”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同股同权,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股东只能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转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