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伤残与人体损伤伤残评定等级相同吗?
不一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获准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新残标》),《新残标》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大部分内容一致,但有细微差异。两项标准同时存在,易导致人身损耗鉴定工作混乱,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公安部建议废止该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后,正式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的适用范围将变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目前阶段,《新残标》尚不适用于职工工伤的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不包括在本次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中)。
二、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在司法实践中,人体损伤致残程序分级是目前正在实施的相关法规,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则是属于已经作废的法规,主要原因在于其对人体损伤致残的分级情况不能做到非常具体细致,实际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是非常复杂的,必须进行准确的分级。
道路交通伤残与人体损伤伤残评定等级是不相同的,这是两个执行标准,虽然两者内容差不多,但终归是有差异的,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并不细致严谨,因此已经废除,制定出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供伤残鉴定参考和分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