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时代映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果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满足混淆要件。本案中,“快手”商标经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在短视频社交、直播等娱乐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时代映像公司、果酱时代公司未经许可将被控侵权标识作为涉案App的名称且在涉案App的账单支付页面使用“快手直播”字样的行为,系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快手公司直播功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涉案APP使用与其近似的“快手”字样,并与老司机直播App和人气秀场App使用同一服务端且共享数据,会造成部分用户的误认,且在用户注册过程中,涉案APP会将用户注册信息同步到其他两款App,有损用户知情权,从而进一步损害快手公司的商业信誉。此行为足以给时代映像公司、果酱公司带来竞争优势,此种对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具有不正当性。
本判决明确了被告因傍“快手”品牌获取流量后为其他App导流的行为无法被商标侵权所涵盖,单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案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经济损失,鉴于快手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或时代映像公司、果酱时代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法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第一,涉案商标及快手App经快手公司的长期使用与推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2018年8月24日,在腾讯应用宝中涉案App的下载次数为49万次,2019年3月22日、5月15日、7月24日,在vivo应用商店中涉案App、块手直播App、西瓜秀场App的下载量分别为1222万、1258万、1346万;
第三,时代映像公司在接到快手公司向vivo应用商店发送的侵权通知后,将涉案App的应用名称改为与“快手直播”同音且字形极为接近的“块手直播”,且在再次更名后的西瓜秀场App的账单支付页面继续使用“快手直播”字样,主观恶意明显;
第四,三款被诉App均具有充值送礼功能,礼物单价最高达3344元,时代映像公司、果酱时代公司可通过用户充值行为获利;
第五,根据在案证据,被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至迟开始于2018年1月14日,持续至2021年11月9日;第六,截至2019年7月24日,老司机直播App和人气秀场App在vivo应用商店中的下载量分别为134万和14万,下载量有限;第七,现有证据未显示果酱时代公司除收款外,实际参与了三款被诉App的实际经营。据此,法院酌定时代映像公司向快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果酱时代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快手公司为本案所付合理开支,时代映像公司、果酱时代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