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想吃“霸王餐”?当心端“牢饭” 吃霸王餐构成什么罪
律师解答: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8日讯 吃饭付钱的常识每个人都懂,可偏偏就是有一些投机取巧的人想着法地吃“免费的午餐”,殊不知,这样做可是有着很大风险的。这不,平潭法院最近就受理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林老板经营着一家小吃店,他为人厚道,厨艺高超,小吃店的生意非常红火,吸引了很多回头客。
这天,小吃店来了一位不速之客——老张,第一次消费老张就对店里的饭菜赞不绝口,此后几乎每天都要来吃上一顿,每次来都会跟林老板聊天、套近乎。就这样一来二去,俩人竟成为了无话不说的“好兄弟”,关系熟了,老张便开始在店里赊账用餐,对此,林老板也没放在心上。
到了月底,林老板一对账,发现老张来店里消费了这么多餐也没有结算餐费。毕竟是小本买卖,“亲兄弟明算账”,林老板立刻去找老张催账,谁料老张说:“兄弟啊,我现在真的没有这么多钱给你,要不我给你写张欠条,过几天一定还清!”
林老板又一次信任了老张,但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日,老张直接玩起了失踪,根本联系不上了。林老板无奈之下,一纸诉状交到法院,要求老张清偿餐费。
法官说法
1、什么是“霸王餐”行为?
“霸王餐”简单地来说,就是消费者去营业性餐饮市场用餐,吃完后不给钱且没有他人代为支付餐费的行为。
“霸王餐”并非必须是霸道行为,假如消费者吃完开溜、悄悄走人、逃跑等,有义务支付而不支付餐费的都算吃“霸王餐”。
2、本案老张需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林老板接受老张的点餐,为老张提供其所要求的食物,俩人之间形成了即时性餐饮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老张应支付餐费。老张向林老板出具欠条,并且签字认欠餐费,但其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老张应承担给付餐费的责任。
3、吃“霸王餐”还有什么后果?
如果老张采取威胁或暴力手段,明摆着没打算付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轻的可以治安处罚,重的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吃“霸王餐”等恶意消费行为不仅扰乱了商家正常的经营秩序,还可能让自己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人赊账,要“留心”处理,务必让赊账者亲笔出具欠条或相关合同。广大消费者在外消费时应以诚相待、量力而行,切勿心存侥幸恶意逃单,切莫因贪“小便宜”而“失大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林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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