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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

医疗保险的条款中都有补偿原则的描述,以下图某医疗险条款为例:

简单理解就是医疗险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医疗险的理赔是不能超过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对于保险公司和大多数保险从业者而言,事实本该如此,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即使有写的清清楚楚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行业的默认,但不能代表它就是对的,争议的核心在于“医疗险是否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

内容如下: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医疗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争议

合法却不合理

最后说说个人看法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获得的赔偿,只能以保险事故的实际损失为上限,不能通过保险理赔获利。

参考《保险法》第六十条,如下图:

举个例子:张三把车停在路边的停车位上,骑三轮车路过的李四不小心将张三的车剐蹭了一条长长的划痕,修复划痕需要两千元,同时,张三的车还有车损险,如果保险公司和李四分别赔给张三两千元的修车费,那么张三在修好车的同时,还能额外获得两千元的收入,如果张三分别在两家公司购买车险呢?哪么张三就能获利四千,当发生保险事故能赚钱了,那么就会有人为了赚钱去制造保险事故。损失补偿原则,就是为了防止通过保险理赔获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跟损失原则相对应的还有一个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公司赔给了张三两千元,张三再去找李四赔钱也是不可以的,保险公司赔钱给张三后,保险公司就有权要求李四赔偿,这就是代位求偿权。

如果张三和李四是好朋友,张三说:“李四,我有车损险,钱就不要你赔了,我去找保险公司赔,这也是不行的”。如果张三放弃对李四的索偿权,那么张三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偿。

简单来说,就是李四把张三的车子弄坏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四赔偿了,保险公司就不再赔了。

保险公司赔偿了,张三就不能向李四索偿,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向李四索偿,这就是代位求偿权。

如果张三和李四是朋友,张三放弃对李四的索偿,那么保险公司也可以不赔张三”。

损失补偿原则和代位求偿权,这两个往往是在一起的应用的。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而医疗险隶属人身保险,它在条款中引用的损失补偿原则是否合法?这个是有争议的。

医疗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争议

关于医疗险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的争议有两点,保险公司主张不赔依据分别是:“遵循合同约定和《健康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

1.遵循合同约定

 不该赔。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费用补偿原则,因此,医疗险是不能重复理赔的。

应该赔。虽然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补偿原则,但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而医疗险属于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是人身险其中的一个分支,因此,医疗险它不是财产保险,它是人身保险。

而解释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法》第60条,它属于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财产险合同,也就是说,这一条只能规定财产保险,不能规定人身保险。

人身险是不适于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也有明确说明如下图:

因此,即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损失补偿原则,但是它并不合法,对于这种减少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实是无效的。

2.《健康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

 不该赔 。《健康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

说的很明白,费用型补偿医疗保险,它的金额给付不能超过实际医疗支出,因此,保险公司依据此条规定主张扣除超额部分是合法的。

 

应该赔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如下图:

保险人主张扣减费用补偿医疗的,条款里面说的很清楚,是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前提还得证明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

简单来说,就是去医院看病,然后社保或者公费医疗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保险公司是可以把这部分扣掉不赔的,然后只赔社保或者公费医疗不赔的剩余部分,前提还得证明你在收保费的时候,考虑到有人有社保、有公费医疗,我可以少赔点儿钱,所以,保险费也少收了一点儿。

这也是为什么购买商业医疗险的时候,它区分有社保和无社保,有社保保险公司可以少赔钱,无社保保险公司得多赔钱。所以,有社保少收钱,无社保多收钱,商业医疗险的有社保和无社保区分就是这么来的。

再少收费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主张扣减社会医疗和公费医疗这一部分是可以的。

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主张扣减这部分以外的,如:其它保险公司的赔偿或其它途径的赔偿,这种任意扩大扣减范围,是不符合对价平衡原则的,交了钱却获得不了相应的保障,这种减少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如下图:

因此,保险合同中,扩大扣减医疗费范围的条款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条款。

不合法却合理

从法律层次来讲,医疗险是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的,但是从保险原理来讲却有它的合理性。

人身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地的保险,由于生命和健康是无法估价的,也就不存在损失补偿的说法,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额是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支付金额来定的,发生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额就行了。因此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而费用补偿型的医疗险却是一个例外,它主要功能是凭发票报销医疗费,是可以用金钱计量的,这点类似于财产保险,如果不加以限制,势必产生道德风险。

假如医疗险可以重复理赔,买上几份医疗险,只需要装个病,头疼、心口疼,肚子疼,反正随便什么疼都行,去医院各种检查来一遍,然后拿着医疗发票找保险公司理赔报销,这可比上班来钱快多了。

不同于其它人身险,需要死亡、残疾才能赔,基于这点,就不存在骗保的道德风险了。

可能也正因如此,保险公司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在实际司法诉讼中,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最后说说个人看法

针对医疗险,我们投保的初心是为了解决医疗支出,而非获利,再加上重复理赔的困难,我们应当避免重复投保。

然而实际情况当中却又不能完全避免它们的重复,如:多份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第三方侵权和意外医疗、意外医疗和疾病住院医疗,遇到这种可以重复理赔的情况,应当据理力争去理赔,毕竟人身险没有重复投保的限制,我们是花了多份保险的钱,凭什么理赔的时候就得扣除重复的部分。

关于费用补偿型医疗险,在实际理赔当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理赔时效,对于金额不大的理赔,客户仅需提交理赔资料的照片就可以了,这种不需要发票原件的情况,一般都是可以顺利理赔的。

如果金额较大,需要发票原件,这种情况,理赔是比较困难的 ,重复的部分,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会爽快的理赔。此时,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去耐心沟通,假如沟通无果,那也只能选择诉讼,最终让法院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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