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持有票据或者合同的时候,有时候会发现票据或者合同会有一定的问题,那这个时候就会想要去进行解决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这方面的问题,所以对物抗辩什么意思?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对物抗辩什么意思
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任何票据债务人都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1、票据因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产生效力,票据的流通性和文义性决定了它非常强调形式主义。票据的流通性是以信用和安全为前提的,在无法也不必对票据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票据的记载内容就成为决定票据义务的唯一根据,以及票据信用和安全的标志。因此,当票据上欠缺某类必要记载事项或者因某类记载事项的记载,导致票据债务并未发生时,票据债务人就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并且因这一事由具有极强的对抗性,成为任何票据债务人都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此类抗辩事由一般包括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抗辩;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抗辩;票据尚未到期或提示付款地与票据记载的付款地不符的抗辩;票据债权消灭记载的抗辩;票据失效的抗辩以及票据权利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的抗辩六种。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行为具有严格的形式性要求。票据作为一种文义证券和要式证券,票据行为人只有在票据上完成签章并交付票据以后,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如果票据行为人的签章存在问题,致使票据义务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就会产生效力瑕疵的对物的抗辩;另外,票据权利存在要求严格的保全手续,在保全手续欠缺的情况下,也会导致票据权利消灭而引发抗辩。此类抗辩大致包括票据伪造的抗辩、票据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抗辩、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五种。
3、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
此类抗辩虽然效力较前两类抗辩弱,但由于是因行为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发生的,是基于票据这一“物”本身的记载而发生的抗辩,所以也是对物的抗辩的一种。这类抗辩主要是票据上有“不得转让”记载的抗辩。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持有此类存在该记载事项的票据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出票人或承兑人就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由于此类抗辩只能是由出票人或承兑人提出,也只能向除票据所载收款人以外的其他持票人提出,所以,属于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
二、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1、抗辩内容不同。
对物抗辩主要是对票据本身内容发生的抗辩。对人抗辩是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相对的抗辩。
2、抗辩类型不同。
对物抗辩一般包括票据行为不成立、票据未到期、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票据上有有伪造、变造情形继而所产生的一类抗辩。对人抗辩一般包括债权人欠缺实质受领票据的能力、票据债权人恶意取得票据、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力等,是相对的抗辩。
3、抗辩面对的债权人不同。
对物抗辩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对人抗辩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三、对物抗辩的类型
1,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欠缺、背书不连续。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而为的抗辩。如已付款、时效期间届满。
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既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权利人)是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这种抗辩因其大部分由于票据本身或者票据行为有瑕疵而发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所以又称为客观的抗辩。又因其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具有绝对性,还称为绝对的抗辩。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关于对物抗辩什么意思的相关介绍,对物抗辩是形容的是票据本身产生的问题提出的一种抗辩,这种也是区别比较多的,除此之外也有对人抗辩的方式存在,这些都是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这样面对问题的时候就不难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