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释解)
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一、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具体地讲,也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 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或者说是它们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 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管辖包含有职能管辖与审判管辖,两者之间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对于公诉案件,则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直接反映,具体表现为:
第一,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和法院的审判管辖,依刑事诉讼活动的先后次序,发生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上,可以说,职能管辖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第一次分工,审判管辖则是案件进入实质处理阶段后的第二次分工。
第二,职能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因为有的案件经过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并不进入之后的审判程序,当然也就不产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第三,刑事诉讼关于划分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专门管辖的原则和标准,同样应当适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即公安、检察机关各自系统内部 在立案侦查上的权限划分,既要与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相互对应,又要不失灵活性,以适应侦查活动自身的特点。
按照本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案件的审判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所在,只要明确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实际上也 就解决了第二审案件的管辖问题。至于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属酚谔厥獾纳笈谐绦颍?哪个法院有权审查核准死刑案件,哪个法院有权对确有错误的生?芯 龊筒枚ń?行再审,都需要本法在有关的程序中特别予以规定。因此,这种特殊的案件管辖问题,无需在一般的审判管辖中加以规定??/p>
根据本法第14l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因此,明确了审判管辖,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除设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外,还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的设置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概述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就是级别管辖。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设立,级别管辖就是要解决四级法院之间的第一审管辖分工。
本法划分级别管辖,充分考虑了下列因素: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程度。一般而盲,性质越重大、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越复杂或敏感或处刑可能越重的案件,就越应由相应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保证掌握好政策、法律界限,保证审判质量。
2.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案件的复杂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常常与其社会影响的强度和影响面成正比,所以,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应当与此保持对应。
3.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负担。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职权范围和工作任务有很大的区别,级别越高的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工作内容就越广泛,任务越重,不宜审判过多的第一审案件,因此,大部分第椛笮淌掳讣?需要放在中、基层法院来解决??/p>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本法对四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使人民法院能灵活解决实践中的特殊问题。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这就是说,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案件有普通案件和特殊案件之分。以刑罚轻重为标准,还可将普通刑事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前者为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下刑罚的案件,后 者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 院。有些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还设有若:厂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庭也可以审 判。
值得注意的是,涉港、澳、台刑事案件在我国一直是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依本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基于涉港、澳、台案件的特 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 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 本人身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