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问:我在去年2月与张某和李某3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按协议规定张某应出资机器6台,但到约定的出资期限时,他只出了5台机器。为了不影响生产,我又购买了一台机器。现在企业状况良好,要进行“分红”。我有权要求按实际缴的出资额增加利润分成吗?
答复: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按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准。
具体到本案,应该区分你不同的出资目的。如果你借款给张某购买机器,且约定张某归还,那么张某实际上是以借款缴足了出资比例,并未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其只承担向你还款的义务。如果你当时购买机器并未要求张某还款,即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就应视为你增加了出资数额,这种实际出资数额就应视为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按照相关规定,你就享有按实缴的出资额增加利润分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