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是指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形式上的必要条件。
按照《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对书面形式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一规定与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相关保留是不同的。
根据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保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这里,“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或协议(书);
2.信件,即通过各种渠道传递的原始书面函件;
3.电报(telegram,cable);
4,电传(telex)。
其他相关:
第一、《合同法》不仅规定了书面合同形式,还规定了口头形式的合同和其他形式的的合同。
第二、《合同法》规定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在内的数据电文均为书面形式。但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