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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希贤的倔强

作者:黄莺

希贤是谁?

中国大地上,一个普通的发明家而已。

是不是带着人们口中常说的民间科学家的特性,我们不得而知,不过他的执着,应该在很多中国普通创新者的身上是可以看到的。

5月9日,裁判文书网又公布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对他专利进行维权的一份二审判决,(2023)最高法知民终728号。

不同于上一次他起诉的是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西省森湖园艺有限公司,而这一次的被告换做成: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浙江森禾花之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相同的是,这一次,他又失败了。

与上一次2023年4月1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这一次重庆案的理由,与郴州案完全相同。

希贤主张的专利为:

涉案专利

被告九龙坡区城管局在诉讼中提供了相应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双方当事人确认九龙坡区城管局提供的该实物花盆与孙希贤取证照片中显示花盆一致,并同意以该实物作为本案比对对象。经比对,孙希贤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九龙坡区城管局、森禾花之炫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没有左右横向的流水通道,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中前序部分载明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对其他技术特征相同不持异议。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

Q. 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 和拼接插槽的绿化砖与拼接绿化体;R.所述的插销(16)插入或导入拼接插槽(8)将上下左右四个基体(1)同时连接成绿化体;S.所述的绿化体有由上层基体(1)的种植空间(3)和下层基体(1)的土壤容纳空腔(5)共同构成绿化体的种植孔(19);T.所述的种植孔(19)四周有壁面且成内低外高;U.所述的插销(16)至少有一对相互平行且相反的拼接槽(17);V.所述的一对相互平行且相反的拼接槽(17)为凹槽与凹槽或凸槽与凸槽或凹槽与凸槽。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2022)渝01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认为:

根据本案比对及对实物查看结果,被诉侵权产品两侧为实封,虽然顶部两侧左右各有一半弧,但该两侧半弧位于被诉侵权产品顶部,且半弧低点均稍高于腔体前顶部低处。当供水浇灌时在存在底部流水通道的情况下,水流既难以从顶部通过该两侧半弧进行左右供水,即使水流溢满也会从被诉侵权产品前侧顶部低处优先溢出,无法通过两侧半弧进行左右供水。被诉侵权产品缺乏用于左右供水的左右流水通道,不具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孙希贤主张二被诉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对此,最高法在二审中予以确认,认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记载的“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和拼接插槽的绿化砖与拼接的绿化体”这一技术特征,并均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除上述技术特征外的其他技术特征。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具备“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可以从上下左右对绿化体进行供水,在顶部一处浇水就可以浇灌整个绿化体。为实现这一发明目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必须同时具备上下左右的水流通道,故“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两侧为实封,壁面上没有横向流水通孔,虽然顶部两侧左右各有一半弧,但该两侧半弧位于被诉侵权产品顶部,且半弧低点均稍高于腔体前顶部低处,当供水浇灌时在存在底部流水通道的情况下,水流既难以从顶部通过该两侧半弧进行左右供水,即使水流溢满也会优先从被诉侵权产品前侧顶部低处溢出,无法通过两侧半弧进行左右供水。被诉侵权产品的上下供水结构与涉案专利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不构成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记载的技术方案不构成相同或等同技术方案。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孙希贤有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据此要求九龙坡区城管局、森禾花之炫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1

希贤的倔强

从此次二审的判决内容来看,郴州案、重庆案很有可能并不是孙希贤仅有的维权之地:

本院审理过程中,九龙坡区城管局、森禾花之炫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孙希贤新提交了6份另案裁判文书,并申请调取其参与的另案庭审笔录及录音录像。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裁判文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不能证明孙希贤的主张;孙希贤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且孙希贤不能有效说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足够关联性,故本院对孙希贤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信,并依法驳回其调取证据的申请。

至于提到的6份另案裁判文书到底是什么,本案并未明示。

不过进入裁判文书网用“孙希贤”、“专利”进行检索,却能够吃惊的得到234条记录。

裁判文书网

我们没有逐一核实这234条记录中,是否有能够对孙希贤的主张有利的裁决。

但是却能够清晰的看到,孙希贤从2016年开始,陆续在长沙、南昌、杭州、成都、台州、东莞、湖州、宁波、贵阳、青岛、合肥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疑似侵权的企业提出索赔。

并且很多案件都打到了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相关专利有效性的确认,以及是否侵权

在如此众多的诉讼中,其中还有两起案例成为最高法认定的裁判要旨案例。其中一些观点还引起过业内对相关裁判的探讨。

02

最高法裁判要旨典型案例1:主题名称的实质限定作用

第一起案例出现在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这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审结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36个典型案件,提炼40条裁判规则。

希贤的案例排在第二位:

“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在上诉人孙希贤与被上诉人湖南景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这一点的本质就是我们在 。

03

最高法裁判要旨典型案例2: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救济

第二起案例出现在2021年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这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审结的2787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55个典型案例,提炼成46条裁判规则。

希贤的案例排在第十八位:

18.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救济

【(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上诉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希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

结语

实际上可以看到,孙希贤所引发的案例,代表了中国知识产权环境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也能够看到,对于这一类的诉讼,从司法审判角度正在引导中国的创新者在向更好的专利文本撰写,以及如何避免发明和实用新型滥用等方向在引导。

实际上,对于广大的创新者而言是否非常强的司法指导作用的,这不仅对于中国的创新者是一种指引,对于广大的代理机构,在为发明人服务时,也提供了非常明确的质量指引,和应该如何与发明人共通商议确定好创新的申请策略,甚至是日后的维权策略,避免造成专利权人利益损失,或是专利滥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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