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海民事律师-选择非婚同居的理由和类型
律师解答:
选择非婚同居的理由和类型
2005年9月,北京大学社会学研究中心针对同居和婚姻作了一个调查:_8.2%的人认为同居是因为住房紧张和经济困难;39.2%的人认为婚前同居是必要的,其中男性占5_%,女性占49%;47%的人认为同居的生活方式给人以更多的选择和更大的空间,其中高薪阶层占_8%[13]。2008年6月《时尚健康》在一项有5000余人参与的调查中,40%的人承认同居是为了生理需要,24%的人承认同居是因为内心空虚找个伴,只有_0%的人是真正为了结婚,这还不包括说谎者[14]。对同居大学生调查发现,在自我角色评价中,倾向扮演“ 性伙伴”角色的占37.6%,夫妻角色的占29.4%,“朋友”角色的占24.8%,“ 性”仍然是同居生活的中心问题[15]。
根据非婚同居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结婚意愿的标准分类,可以分为有婚意和无婚意的同居,这是最常见的分类,且表现形态各异:
1.试婚。通过模拟婚姻生活,“试一试”双方性格、性生活是否和谐,合适则结婚,不合适则分手。试婚可以看作附条件有婚意的同居。
2.婚前同居。已计划结婚,但由于住房、工作、学习、经济等因素致使结婚登记程序延期,实际上是作为婚姻的前奏或结婚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在等待或准备结婚。结婚意愿比试婚确定,是名副其实的“婚前同居”。
3.事实婚姻。当事人按家乡婚俗办了婚礼就认为是夫妻了,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只是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结婚证书待有需要时去补办。这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事实婚姻,虽有演变,但本质一致。这是有明确婚意但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同居。
4.婚姻的替代。将同居作为婚姻的替代形式,以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而不受婚姻约束,且多数是独身主义者或者离异后的恐婚者,很可能终身不婚或不再婚,是一种与婚姻平行的生活方式。无婚意但自认为是在“婚姻状态”。
5.固定约会的同居。不以结婚为直接目的,双方合意,彼此需要而选择同居。对未来是否缔结婚姻没有确定预期,顺其自然。无婚意的同居者的心理状况更接近于单身者,不过是以固定的约会和性生活来替代单身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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