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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时间:2022-05-23 15:56:39 热文 我要投稿

(一) 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

(二)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 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而限制物权则是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四) 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五)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六) 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有特别的规定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其他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七) 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占领。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