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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法

  	      	      	    	    	      	    

抵免法(Method of Tax Credit;Foreign Tax Credi)

目录

什么是抵免法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是指居住国按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因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其计算公式为:

  跨国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一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款=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

  抵免法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免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特别推荐使用这种方法。

抵免法的形式

  1、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相对于间接抵免而言的,其含意是允许直接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跨国纳税人直接向来源国交纳的。

  直接抵免的基本特征是外国税收可以全额直接地充抵本国税收(称全额抵免),可能的限定条件是同一项跨国所得的外国税收抵免不能超过居住国的税收负担(称限额抵免)。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对公司企业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

  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它只是母公司的投资单位,它与母公司不是统一核算的同一经济实体,而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两个不同的纳税人。所以,母公司子公司可得到的,只是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因此,对母公司子公司取得股息计征所得税时应该予以抵免的,不能是子公司缴纳的全部所得税,只能是这部分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所以,这种抵免不是根据实纳税额直接进行,而是按换算的股息应承担的税额进行间接抵免。 其具体计算方法是:

  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 (母公司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母公司所在国税率 - 外国税收抵免额

  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 = 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实得股息 + 该项股息已纳外国所得税额

  该项股息已纳外国所得税额 =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实得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利润)

  外国税收抵免额不得超过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法的抵免限额

  各国对抵免限额的确定具体做法不同。

  有的采取分项计算抵免限额,即按税率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计算限额;

  有的采用分国计算抵免限额,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的,应视属于向哪个国家缴纳的税款,就分别以从哪个国家取得的所得计算抵免限额;

  有的采取综合计算抵免限额,即综合所有各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的所得,给予盈亏相抵,汇总计算抵免限额

抵免法的案例

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1]

  一、案情简介

  2004年2月至12月,M国律师里根·爱德华来到C国,在C国JKL公司担任顾问。为此,里根·爱德华获得劳务报酬200万美元。在该纳税年度中,里根·爱德华共有国内外所得500万美元。

  C国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M国适用个人所得税为15%。

  试问:

  1.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没有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约定,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2.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全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3.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限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二、思路

  参考《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三、本案参考结论

  1.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没有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约定,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115万美元。

  2.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全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75万美元。

  3.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限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85万美元。

  四、参考理论分析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时,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实践中抵免法有全额抵免限额抵免之分:

  1.如果采用全额抵免,纳税人在境外来源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全数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

  2.如果采用限额抵免,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首先,里根·爱德华应当就其来源于C国的200万美元劳务费向C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0%=40万美元。

  当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没有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约定的时候。里根·爱德华需要向M国纳税500×15%=75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总税赋为115万美元。

  当M国和C国双边协定约定以全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时候,里根·爱德华需要向M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15%-40=35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总税赋为75万美元。

  当M国和C国双边协定约定以限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时候,里根·爱德华需要向M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15%-200×15%=45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总税负为85万美元。

  五、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二十三条 B 抵免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

  (1)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收;

  (2)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收。

  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2.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参考文献

  1. 王志远.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