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垄断力(Monopsony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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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势力具有两种表现形式:卖方垄断力(monopoly power)和买方垄断力(monopsony power)。
买方垄断力是指消费者影响产品价格的能力,也即消费者具有的市场势力。
现实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千千万万,而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厂商远没有消费者那么多,因此个别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影响能力是很小的,卖方垄断力也就很小。然而,我们不能排除某些商品的消费者是专门的。比如,原材料供应商的顾客具有专门性,为数不多,这些顾客对原材料的价格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当产品的买者只有一家时,这就形成了买方垄断。买方垄断者对商品价格具有决定权,因而具有很强的买方垄断力。
买方垄断力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卖方的供给弹性,买方数量,买方的行动目标。
1、卖方的供给弹性
在竞争性市场上,价格和边际价值是相等的,但一个有买方垄断力的买方能以低于边际价值的价格购进商品。价格低于边际价值的程度取决于买方所面临的供给曲线的弹性。如果市场上仅有一个买方——纯粹的买方垄断者——他的买方垄断力将完全取决于市场供给的弹性,供给线弹性越小,买方垄断力越强。
2、许多市场中不止一买方,买方数量也是决定买方垄断力的重要因素
当存在几个寡头买方时,没有一个单一买方能够完全控制价格。这样,每个买方面对的将是一条有相当弹性的供给曲线,买方垄断力受到削弱。然而当买方数量受到限制时,买方垄断力的潜力也在增长。
3、在买方垄断的市场结构中,买方的行为目标是影响价格的一个关键因素
以粮食企业为例,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行为目标是多重的,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当时的企业既不能自主经营,也无须自负盈亏,企业虽是垄断买方,但控制价格的买方垄断力并不强。
然而改革后,在市场经济时期,实行政企分开,使所有国有粮食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职能,同时规定了各地偿还粮食挂账的期限。然而现有政策要求国有粮食企业以保护价敞开收购,既以社会利益为重,又让其实现利润,承担偿还债务的任务,这在理论上是难以做到的。这种“高”要求的结果,迫使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目标去实现。由于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是硬性指标,大多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都以盈利作为首选目标。在供过于求的粮食市场上,拥有垄断经营权的粮食企业在交易中具有绝对优势,为了多盈利必然出现压级压价现象。
总之,改革后,垄断买方的行为目标由原先的“多元化”转变“利润最大化”,这一关键性变化使粮食收储企业开始充分利用自己的买方垄断力来控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