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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26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起草制定的社会责任指南(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技术编号。社会责任的基本定义早在20世纪就已形成共识,即组织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经济、环境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然而对于社会责任的完整定义,ISo 26000的每一稿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有的针对相关术语的范围界定进行调整,有的针对社会责任定义的注释进行斟酌修正,但无论出于何种形式何种目的的修改,都不难得出结论,各利益相关方对于社会责任的准确完整定义各持己见,较难达成一致。一直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Non-government Orqanization,简称NGO)一贯倾向于无限扩大组织的社会责任影响力;而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组织)却倾向于限定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范围,认为组织承担责任是有边界的,不能将社会责任无限化。研究发现,非政府组织由于其自身的特殊属性以及服务特定民众利益的内在驱动,使得其乐意于扩大社会责任影响范围的界定,而产业组织(指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出于担心增加成本支出而极力缩小社会责任范围,从而尽量减少本应履行的责任。这两种情形显然并未达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博弈的平衡点,因此ISO 26000的制定过程采用多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新型模式:参与专家由最初的225人增加为450人,参与国家从最初的43个发展为99个,其中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参与的国际机构从24个增加至42个,这些信息可见于ISO 26000标准原文。
最终ISO 26000就社会责任定义给出合理完整的释义:组织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这些行为包括:①促进可持续发展,关注安全健康和福利,其中包括动物福利;②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③尊重法律法规并与国际行为规范保持一致;④全面贯彻社会责任实践,并监督促进组织影响区域范围内其他组织的社会责任行为。
IS026000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定义了社会责任,认为社会责任是“一个组织用透明、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对它的决策或者活动在社会和环境中产生的影响负责”,其性质是“对社会负责任的组织行为”,隐含着要求组织基于社会价值考虑组织行为的过程和结果。该定义与公众对社会责任的直觉理解有很大差异,因为在公众的理解和逻辑看,社会责任往往是指组织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如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具体内容;而该定义,强调社会责任是组织基于组织决策和组织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这一因果“链条”的“担责”,这与传统社会责任认知有很大不同。而从该定义本身看,IS026000已经站在以下的高度看待社会责任:对组织而言,社会责任已经超越了“是否应该做”这种道德讨论,而应转变为“需要做什么”这种实际要求,即组织应坚持问责、透明、道德行为、尊重法治和国际行为规范、保障人权以及尊重利益相关方利益等原则,把对社会和环境的考虑融入到组织决策的意愿,确保组织决策和组织活动与社会期望相一致。因此,该定义是对传统社会责任理念、履行思路和社会责任行为的颠覆,在更高层次上回答了组织为什么应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
IS026000问世前,人们的普遍认识是,提到社会责任,便认为是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但该标准在定义社会责任时,强调社会责任的主体是“组织”,而组织又被标准界定为是“赋有责任、权威和关系以及可以识别目标的实体或人员群体和设施”,即不仅仅是企业或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如学校、医院、学术团体、中介机构或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机构(不包括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法律、履行司法权威、贯彻建立公共政策或信守国家国际义务的职责方面的主权作用)等,均是社会责任主体。社会责任承担主体的扩充,既是对社会责任实践的总结和提炼,更是对社会责任在更宽视角、更高视野上的科学解读,是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理解的深化和进一步应用,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促进,是对全人类和谐、健康发展的贡献。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社会责任,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走过了近百年历史;近一二十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则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社会责任上升为企业的战略范畴。而回答了究竟什么是社会责任的基本实践,则是IS026000的历史性贡献。IS026000指出,社会责任有两项基本实践:一是组织承认它的社会责任,包括承认组织的利益相关方,识别组织决策和活动的影响及其范围,因组织决策和活动影响产生的社会责任议题,处理这些议题有助于可持续发展的方法这4个方面的内容。因此,组织承认社会责任应该理解3个层次的关系:组织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组织与它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利益相关方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此外,组织还应识别它的利益相关方并使其参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实践,这是处理一个组织社会责任的问题的中心所在。因此,组织应明确理解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目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确定在组织和利益相关方之间由利益所产生的直接的和重要的关系,确定利益相关方利益与可持续发展的关联性和重要性,确认利益相关方获得必要的信息并明白自己的决定。
以往的社会责任标准或社会责任实践,要么是片面的(如SA 8000标准仅涉及劳工保护),要么是混乱的(如不少企业或评价机构仅以企业捐助额来宣传、评价其社会责任行为),其根由正在于对组织社会责任主题的曲解或误解,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责任运动尚处于探索阶段;而IS026000在这方面取得了突破,它界定了社会责任的核心主题。这些主题包括组织管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消费者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7个方面。核心主题的界定,全面、准确地指明了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明确了社会责任的内容,即组织应建立有助于社会责任决策过程的组织结构,促进社会责任的核心原则和基本的实际应用,并应在人权、劳工实践、环境保护等其他6个方面,具体阐释和体现组织社会责任内涵。
长久以来的社会责任争鸣和实践,一直停留在企业是否要履行社会责任层面,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也是围绕着这样的争论进行的。IS026000除了将社会责任由“是否应该做”上升为“需要做什么”,还提出了以社会责任的组织渗透为内容的社会责任保障。其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把握组织与组织的社会责任特征间的关系、理解组织的社会责任、组织内和组织间社会责任沟通、在组织内和利益相关方间提高社会责任报告和声明的可信度、评价和改善组织的社会责任行动和实践、社会责任的自愿性倡议等,将社会责任融入整个组织的实践。总结而言,即要把社会责任融入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至关重要的内容,在整个组织形成关于社会责任的共识,将社会责任在组织决策和活动中置于优先位置,使社会责任成为组织的一致行为。
既有标准(如SA 8000)在为社会责任标准化积极探索的同时,亦被指责是“社会责任”和“贸易壁垒”的双面孔。因为这些标准既具有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进步的积极作用,这是其合理的一面;又是对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所设置的人为限制,是对经济全球化的阻碍,这是其不合理的一面。这种消极影响是通过设置社会责任门槛、具体是通过标准认证实现的。而IS026000的开发目的和开发定位,则回避了既有标准的“壁垒”责难。IS026000指出,其开发目的在于“鼓励全世界的组织改善它们的可持续发展关键绩效指标,同时有能力改善其所在社区的生活质量,进而有助于组织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IS026000的定位是不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标准而开发,而仅仅是社会责任的实用指南;不为合同或法律法规所采用,而是为其他相关工具和手段提供“非替代性”的补充。从中可以看出,IS026000的开发,排除了基于认证、法律和合同角度的“壁垒”特性,完全着眼于推动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推动全球视野下的可持续发展。 ’
IS026000是由ISO社会责任工作组(The ISO Working Group Oil Social Responsibility,ISO/TMB/WGSR)负责制定的,由巴西技术标准协会(ABNT)和瑞典标准协会(SiS)共同担任ISO/TMB/WGSR的主席。标准的制定人员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并且代表着6个利益相关方:政府、企业、劳工、消费者、非政府组织和服务、技术支持、科研及其他,以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均衡的可能性。
最新版本为最终国际标准草案,共分为七章,每章自成体系,又前后联系,逻辑清晰。该报告第四章阐明了社会责任的七项一般原则:担责原则,即组织应对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造成的总体影响负责;透明度原则,即组织在其影响社会和环境的决策及活动方面应当透明;道德行为原则,即组织的行为应随时随地合乎道德;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原则;尊重法治原则;尊重国际行为规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承认人权的重要性和普遍性。第六章是ISO 26000的具体条款内容,阐述了与社会责任有关的七个核心主题和相关问题: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行实践、消费者问题以及社区参与和发展,并针对每个核心主题的概念和范围、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核心主题的相关原则、该核心主题下的相关问题和思考,以及相关行动与期望进行了阐述。
(1)对政府应对ISO 26000的政策建议。一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点。二要加强同发展中国家以及重要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三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信用制度。四要加强有关社会责任的法制建设,积极应对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五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考核,推进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建设。
(2)对企业应对ISO 26000的政策建议。一要科学认识企业社会责任,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二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三要提高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与真实性。四要在遵守ISO 26000的同时,处理好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他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以及企业自身状况协调的问题。五要实施品牌战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日六要加强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伦理建设,夯实伦理道德基础,提升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能力。
(1)有利于我国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环境部分条款上,针对污染、可持续利用资源、气候变化、环境保护与恢复等重大问题,提出了可持续采购、可持续教育、节能减排等方案,来确保组织可持续行为的全面性;在消费者问题条款上,强调“可持续消费”,要求在各个消费环节做到可持续操作;在社区参与和发展条款上,要求不破坏社区资源和环境,维护和促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等。这些条款要求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我国发展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式”的发展提供指导方向。
(2)有利于企业减少认证成本。社会责任标准的同一性可以减少进出口的重复认证而降低其成本。
(3)扩大了社会责任的范畴,增强了社会责任的监督力度。将社会责任履行的范畴由其他标准的“企业”扩大到“所有的社会组织”,将很大程度改变社会责任的发展格局,比较全面地规范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行为,并将在实施过程中产生更多的第三方的多渠道监督方式,可能包括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咨询公司、媒体等,使社会责任实施被置于比以前更加严格、全面的社会监督环境之中。
(4)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方式的转变,加快外贸发展方式从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5)有利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优化组织治理结构。
(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贯彻并不彻底。它宣布“遵守全人类共有的基本伦理和道德是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实际上是宣扬“人权高于主权”,用笼统的“国际行为准则”贬低主权国家国内法的地位,而没有考虑各国家地区的行为实践。这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政治法律制度是相冲突的。
(2)“认识”陷阱依然存在。
(3)加剧因在供应链中位置较低而带来的劣势。
(4)众多中小企业将更多地受到ISO 26000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