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信用部分贷款(IMF Credit Tran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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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信用部分贷款(IMF Credit Tranche),即IMF会员国申请的贷款额度超过25%,至125%的贷款。信用部分贷款分为4个档次,每档为份额的25%。会员国用完储备部分贷款之后,可依次使用第一、二、三、四档信用贷款。申请使用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条件较松,只需呈交克服国际收支困难的具体计划,就可获得批准。其余三个档次称为高档信用部分贷款(Higher Credit Tranche)。使用信用部分贷款,档次越高,审批手续越严。会员国使用高档信用部分贷款时,除了提供令IMF满意的国际收支改善方案外,还须制订全面的财政稳定计划和采取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如财政、货币、汇率、贸易政策等,并且在贷款使用过程中,还要接受IMF的监督,以督促借款国计划方案的实施和履行。
信用部分贷款是指基金成员国超过其基金账户中储备部分额度而向基金借取的普通贷款,它将使基金持有该国的货币超过其额度的75%(最高可达 200%)。如前所述,普通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成员国配额的125%,减去25%的储备部分贷款后,剩余的100%部分称为基本信用额度。基本信用额度分为四个档次,每一额度部分相当于成员国配额的 25%。其中第一信用部分为低档信用部分,第二信用部分至第四信用部分为高档信用部分(表1)。
表1
不同部分 | 成员国提款比例 | 基金持有该国货币的比例 |
---|---|---|
储备部分 | 配额的25% | 配额的100% |
第一信用部分 | 配额的50% | 配额的125% |
第二信用部分 | 配额的75% | 配额的150% |
第三信用部分 | 配额的100% | 配额的175% |
第四信用部分 | 配额的125% | 配额的200% |
成员国借取信用部分贷款时,必须首先向基金提出申请说明贷款用途,同时须向基金提交拟解决金融困难的计划,经基金审查符合《基金协定》条款、基金政策和提款条件后方批准提款。其中第一信用部分贷款的条件较为宽松,并可在基金批准后一次性提用。第二至第四信用部分贷款的条件较为严格,该等贷款必须符合基金的具体政策规定,其主要要求包括:贷款目的应符合《基金协定》的条款和原则;提款用途应属于基金协定和基金政策所要求的国际收支平衡、稳定金融情势、维持货币汇率及与其相关的项目;该项贷款资金使用应届于临时性用资,且不属于用资巨大而可能导致资金不断外流的项目;申请国提交的改善金融困难的计划方案应具可行性并足以在短期内解决问题等等。在基金组织批准申请国第二至第四信用部分贷款后,基金还需安排不超过 3年的备用期,以分阶段放款;在申请国提款之前,基金还将通过磋商为申请国制定出使用贷款的行为准则和分阶段指标,以监督贷款使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