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Credit Union)
目录 |
信用合作社是指由一些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基本的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免遭高利盘剥。信用合作社为金融体系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在经济生活中广泛动员了社会资金,弥补了现代金融服务难以覆盖的地区,促进了社会闲散资金的聚集和利用。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不断拓展,资金来源与运用从以前的以会员为主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并且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成员交纳的股金和会员与非会员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要。起初,信用合作社主要发放短期生产贷款和消费贷款。现在,一些资金充裕的信用社已开始为解决生产设备更新、改进技术等提供中、长期贷款,并逐步采取了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方式。
资金用途:
1)对会员提供短期贷款;
2)提供消费信贷;
3)提供票据贴现;
4)还有部分用于证券投资。
5)其他业务:收受有价证券转入款,支付利息和红利分配,代理制丁公司业务,保护性寄存业务。
这些原则保证了信用合作社不被办成为少数人所控制、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企业,并使其与股份区别开来。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或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简称“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业务范围:在创办初期,社员都是农民,合作社的规模较小,社员贷款被严格地用于农业生产。信用合作社的成员由原来主要是农民,逐渐扩大到兼业农民、农村的小工商业者、农场的工人和职员;在信用合作社以下还没有若干分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原来主要办理种植业的短期生产贷款,发展到综合办理农林牧副渔和农村工商业及社员消费性的短期贷款。资金充裕的信用社,还对农业生产设备、中小工商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并逐步采取了抵押贷款方式,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担保。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始建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在于抵制地主、商人的高利贷剥削。不断发展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支援革命战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新中国建立以后,与农业生产的集体化和配合,农村信用社得到进一步发展。1996年,我国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重点在于规范农村信用社。明确农村信用社主要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入股,实行民主管理,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方针。
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
旨在为城市小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服务,通过信贷活动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促进生产发展。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经营,由社员进行民主管理,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金分红。
城市信用社经营的业务一般有:吸收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对经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办理同城及部分异地的结算业务;信息和咨询服务;代办企业保险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