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克森原则(Clarkson Principles)起源于多伦多大学法律学院企业社会绩效与伦理研究中心(Clarkson Centre for Business Ethics & Board Effectiveness, CC(BE)2 )在1993年至1998年间组织的四次学术会议。
在这几次会议期间,来自各个商学院的学生们聚在一起,围绕利益相关者理论,探讨交流一个新兴的领域,即企业与员工、顾客、供货商、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
克拉克森原则代表了企业管理人员对利益相关者管理的一种初期认识,21世纪初商业丑闻频发之际,它成了广泛讨论的社会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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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
管理人员应该承认所有法律认可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并积极了解他们的想法与需求,在制定企业决策和从事经营生产时,适当考虑他们的相关利益。
原则2
管理人员应该与利益相关者广泛交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所认定的企业生产活动给他们带来的风险。
原则3
管理人员应该采取一种敏感的行为过程和行为模式,以应对每一名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力量。
原则4
管理人员应该明确承认利益相关者的贡献与回报,在充分考虑他们各自的风险与弱点之后,公平分摊责任、义务及利益。
原则5
管理人员应该与其他力量(公共组织及私人团体)积极合作,确保将企业经营活动带来的风险、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并对无法避免的危害进行适当补偿。
原则6
管理人员要坚决避免违反基本人权(如生存权)的活动和造成人权危害的风险,对于这一类危害和风险,利益相关者是断然不能接受的。
原则7
管理人员应该承认自己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与作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道德责任承担人之间的双重角色冲突,承认和强调这一对冲突的形式有很多,比如公开的交流、适当的报告、有效的激励、以及第三方评议(如果需要的话),等等。
克拉克森原则应该被视为“原则的原则”,鼓励企业管理人员基于这七项原则去制定、执行更为具体的利益相关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