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Advance Pri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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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也叫预先认定制(preconfirmationsy stem),指的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种制度。预约定价制的核心是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协议。而所谓预约定价协议(AP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5年关于转移定价指南规定:“预约定价协议是这样一份协议:它在受控交易发生之前,为这些交易的转移定价预先确定一系列恰当的标准(如方法、可比数据等),且规定该标准将在一个确定的时期内有效。”
在预约定价制下,纳税人从事有关交易活动,必须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和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其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实质上,APA就是把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事先约定。其理论基础是,如果内部交易涉及国的税务机关均在事先审查认可了该交易的转移定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它们便不会再对此交易的合理性怀疑,从而避免了事后审查与税务调整的麻烦,对各当事人均有极大的便利。
预约定价一般要经过如下几个环节:
1、研究阶段,跨国公司确定是否采用预约定价。
2、预申请,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讨论预约定价协议重关于转移定价的建议,以确定是否继续申请APA。
3、正式申请阶段,申请时,纳税企业应报送有关资料,并就以前或现在的税收问题向有关主管当局作出解释,并以此作为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出签署“预约定价协议”要求的一部分。这些问题与转移定价有关,而转移定价方法将成为预约定价的一部分。
4、评估和谈判,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定,特别是对转移定价方法的公平性、可比性进行评估。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要就预约定价协议中有关问题进行谈判。
5、批准实施,双方就转移定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正式的预约定价协议之后,就付诸实施。税务部门将跟踪管理,了解转移定价是否符合关联企业的实际。纳税人应每年向税务机关提供APA的实施报告,并应保留有关的原始资料和会计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6、更新修订,企业的生产经营如发生重大变化,原定的转移定价不再合适时,纳税人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请作必要的修改。
采用预约定价制,税务机关将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事后审计改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有好处。
1、由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对公司采用的转移定价预先做出规定,能较好解决转移定价的滥用问题。
2、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
3、避免了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
4、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同时减少征纳纠纷,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过分干扰。
6、有助于协调当事国与当事国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
7、有助于减少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的调查。
迫使企业披露敏感机密信息;在调整转移定价政策方面缺乏弹性;要提交大量文件和进行大量的管理工作,并需要专家,如美国实施APA要处理由多种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管理机构,其成员包括来自国际首席法律顾问联合会技术部门的律师、代理机构的经理和项目经理、经济学家、精通税收协定条款的分析专家;遵循和应用较为复杂,费时费力。
另外,预约定价制对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手段要求很高;同时,由于实施预约定价制收费较高,这就决定只有那些规模达的跨国公司才能够承受。事实上,迄今为止,美国实施成功的APA并不多。据安永会计公司对全球转移定价的调查,大约40%的受调查者对预约定价制不满意,他们认为预约定价协议过程太慢太麻烦,税务部门官员太官僚;有近45%的企业称在将来不考虑预约定价协议;已经签署过或正在签署预约定价协议的公司中,有24%表示不再使用预约定价协议。但总的来说,预约定价制不失为一种新型的转移定价税务规范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