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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是指在申请证券发行时,发行人在依法报送有关文件后,即将所报送的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从而有利于投资人理性决策的制度。
此制度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首先,此制度使得信息披露的时间进一步提前,从而可使社会公众更早介入监督,对于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通过举报等途径反映给汪券发行的核准机构,从而拓宽了有利于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发行审核的效率。其次,预先披露制度增强了发行审核的透明度,更有利于对发行核准机构形成监督,从而能比较有效地避免发行审核中可能出现的不利问题,尤其是在现有的核准制下,能有效促使发行核准机构依法核准。
《证券法》第2l条确立了此项制度。根据该条的规定,我国证券发行预披露仅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制度,即预披露制度只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进行规范,而且在披露时间上,须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的决定前即进行披露,而不必等到对发行文件审核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