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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2010年6月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对“非金融机构支付”进行了定义: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①网络支付,即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周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②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即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③银行卡收单,即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④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1]
目前,我国非金融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截止2012年底,全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197家。各类非金融支付特点如下:
一是互联网支付与网络购物相伴相生,支付范围不断拓展。互联网支付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网上购物中,由于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诚信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非金融支付应运而生。1999年我国首家第方支付机构“首信易支付”公司正式开始运营。2004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创立“担保交易模式”,促进了非金融支付市场迅速发展。2012年我国非金融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38,039亿元,支付宝占46.6%的市场份额。目前,非金融支付已从网上购物等传统领域拓展到公共事业缴费、航空旅游、教育、基金理财、保险、社区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2012年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特约商户90.53万户,是银行机构电子商务特约商户数的25倍。其中,实物商品类商户57.54万户,占比63.55%,虚拟商品类商户15.07万户,占比16.65%,其他如航空旅游、考试教育、社区服务、保险、公共事业、基金理财等其他商户占比20%。
二是支付机构成为传统收单市场重要补充,业务发展较快,但占整个收单市场的份额仍较小。银行卡收单业务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2012年,全国支付机构收单业务总量15.19亿笔,金额3.75万亿元,笔数和金额占全国收单业务总量的16.71%和18.01%。支付机构签约特约商户156万户,同比增长41.91%。联网银行卡受理终端302.94万台,同比增长63.80%。收单金额超过500亿元的支付机构9家,收单业务总量达13.68亿笔、3.62万亿元,市场集中度达90.05%和96-40%。
三是移动支付方兴未艾,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客户。移动支付也称为手机支付,指为用户使用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目前,非金融支付机构处理移动支付笔数远高于银行,但笔均金额远低于银行,说明其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客户。2012年支付机构共处理移动支付业务21.13亿笔,金额1811.94亿元,笔均业务金额85.75元,而银行处理移动支付业务5.35亿笔,金额2-31万亿元,笔均业务金额4318元。移动支付创新突破了线上和线下、实体和虚拟之间的隔离状况,产生出全新的商务应用和服务业态。
四是预付卡在小额零星支付、便民生活领域的应用越来越丰富,为满足百姓日常生活小额支付需求提供了极大便利。预付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2012年,支付机构全部发卡机构单张发卡平均金额147元。其中以商超卡、便民支付卡、线上充值卡为主的支付机构分别为98家、17家和4家,单张发卡金额平均分别为629元、249元和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