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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就业

  	      	      	    	    	      	    

非全日制就业(Part-time Employment)

目录

什么是非全日制就业[1]

  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劳动,劳动者可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定义为:(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其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欧盟对非全日制就业的注释则很有概括性,即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少于法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或惯例的工作时间的就业。由于各国法定周工作时问不一,故对非全日制就业的界定略有差异。

非全日制就业推行的原因[2]

  (1)西方国家较高层次的产业结构为非全日制就业方式提供了客观条件。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例较大,而且为社会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发展迅速。例如大量的信息服务、咨询业以及金融等行业已成为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业大多需要较高素质的劳动力,具有弹性工作的特点,适宜采取非全日制工作方式。因此,非全日制就业方式在服务业中集中程度较高。例如,欧共体国家在1989年,非全日制就业占服务业就业总量已达17.5%。

  (2)现代科技的应用和生产管理体系的现代化手段创造了日益增多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工作岗位。例如,生产过程的网络管理、产品的网上购买方式以及家庭的网络办公方式等等均促进非全日制就业方式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

  (3)在非全日制就业模式下,企业能更灵活地配置劳动力。企业往往挑选技术更熟练、效率更高的雇员就业。为此,企业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利润最大化

  (4)现代生产手段创造了许多专业化、知识化的就业岗位。社会对劳动力需求由体力型转向智力型,这就为广大妇女、特别为知识女性拓宽了就业的道路。妇女劳动力参与率有提高的趋势。整个社会的愿意工作的劳动力总量增加。在一定时期内就业岗位一定的条件下,社会失业率就会提高。同时,一般女性需要比男性更多的非市场工作时间,例如照顾孩子、处理家务等等。因此,弹性工作时间和部分工作时间更吸引有家庭负担的妇女。非全日制就业方式从社会看直接可降低失业率;从个人看,特别适宜于女性劳动力群体。考察西方发达国家非全日制就业方式的现状,女性是非全日制就业的主要群体已成为显著特征。非全日制女工的数目在日本的所有非全日制工人中所占比例要高达一半以上。1990年,比利时和德国为90%,意大利和美国为65%,1995年荷兰有67.2%的女性成为每周工作l0—20小时的临时就业者。

非全日制就业的最低工资标准问题[3]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目前,我国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主要是小时工,其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以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深圳、青岛等地陆续颁发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在制定非全日制就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既综合考虑目前我国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职业不够稳定、工作时间较短、福利待遇偏低等因素,又要考虑个人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将其确定在比全日制用工形式下按标准工时折算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高一定幅度的水平上。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X(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X(1+浮动系数)。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参考文献

  1. 李国光主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实务精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
  2. 张莹玉.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源配置.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
  3. 黎建飞主编.第五章 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情形 劳动合同法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