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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割是指交割配对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后集中进行的交割模式,是仓库交割方式的一种。在最后交割日,买卖双方实行一次性交割,仓单与货款同时划转,交割价格按交割月份所有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采取集中交割可以有效避免交割违约,为卖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和买方筹措货款留下充足时间。
1.上海期货交易所集中交割的具体规定如下:
(1)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5个交割日。该5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2)第一交割日: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3)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4)第三交割日: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O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O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5)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2.郑州商品交易所PTA期货集中交割的具体规定如下:
(1)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未实现平仓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2)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3)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的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17:O0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4)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9:00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对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当盖章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