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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往往为了能够确定无疑的投中标底,这三家都会由中标单位来定,甚至连标书都由他们统一制作,封标时到三家单位盖好章。
第一类是发标方主导型的,如政府早就看中了一家投资商,甚至早就签订投资协议了,为了体现“三公”,还得冠冕堂皇地搞个招标会,这时候,就需要动用陪标技术了,万一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政府会用“由于技术性问题”等托辞来暂时中止混乱游戏。又如开发商引入建筑商,基本上都是内定的,但是各地政府都定了“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都要公开招标”的制度,一般是例行公事地从陪标库里找几家来参演一下就可以了,而且不用报酬,因为以后也会用得着别人的时候;
第二类是投标方主导型的,为了抬高标底或垄断局面,投标人会事先串通一家或数家陪标者集体参与;
第三类是承办方主导型的,如一般土地拍卖必须要求三家以上的开发商参加,承办的拍卖行如果预感到人气不足,必须及早下手收买陪标者,否则,拍卖会搞不成,拍卖佣金就泡汤了。其实,陪标只是招标过程中的灰色行为之一,串标、卖标、买标、弃标、泄标等不一而足。
公平竞争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结果。招投标市场围标与串标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的发挥,危害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市场竞争变成了人情、贿赂和关系网的博弈,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恶性竞争在建筑市场的一种花样翻新。
围标与陪标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人情关系网进行贿赂的过程,它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行业道德,助长了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蔓延。
建设诚实守法的信用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提出的基本要求。串标现象的本质是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机取巧,操纵市场运作行为的表现,是与诚实守信和“八荣八耻”背道而驰的。
围标与陪标现象的直接恶果是打乱了国家和地方正常的投资规划和投资体制,严重损坏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其他投资人经济利益。
1、一些资质、资格条件不够,特别是在资质(资格)证书等级上(有的因考虑到资质等级越高越能赢得甲方的信赖、重视和招投标的标的权或采购权,便采取不择手段借用、套用、租用他人高级次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形成了事实上的招投标“联合旗舰、同盟合作”和“以大压小、以高欺低”之陪标“陷阱”获标共分利<就国家吃亏、受损>)的不良现象。
2、一些处于强势者地位的投标人,凭着原有高资质(有的是由于企业改革、改制而获得的原单位高资质、资格、项目经理证书或高诚信、信用单位“底蕴”)、资格条件的优势,制造陪标“陷阱”(让一些不具备资质、资格或低级次资格、资质实力的投标人屈出于自己,而有着这些优势的投标可以左右其他要投标人的“乾坤”,并决定和主宰着弱势投标人的命运)和控制招投标市场之“风云变幻”。
3、加之,有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投标人本身就存在着依靠或想走近路的思想和观念。申办高资质(资格)的证书的费用和条件相对较高,一时半会也很难办下来。所致,也只能走捷径、甘愿做陪标得小利(无形中使陪标的“陷阱”难以“挖除”)。
4、另之,有些规模型供应商(处于强势地位投标人)“恶意“找“陪衬”、挖“陷阱”和使得“肥水不外流”,而采取多头、多人投标(实为护标)、联盟式投标,最终无论是谁中标都属于“肥水难流外人田”和主动权永远掌握在强势者手中局面。
5、再之,投标弱势者也并不愿做其强势者的“俘虏”,但出于无奈和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立足另撑“门户”。
6、最后,笔者认为所有处于投标弱势的群体要联合起来,不要再做强势者的“俘虏”,而要以自己优良的信誉和良好的业绩去感动甲方.去造就和开拓自己的未来!用扎实的功底、逐步积累的经验、不断拓展的规模去争取早日立足于强势之林!不再被陪标“陷阱”所困惑及左右吧!!政府采购的需方主体也要充分挖掘和拓展所有有潜力投标人的智慧与才能,积极为弱势投标人营造宽松的环境和注重实绩上的招投标采购权之向级次低的方面倾斜或平衡!!促使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早日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1、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必须做到“三坚持”:即坚持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证书要依照法定程序从严进行;坚持资质达标与实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清除或严格“甄别”借用、串用、租用、同盟合伙、陪标和设立陪标:“陷阱”等现象。
2、必须坚持“六个具有”即“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是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是具有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坚持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质借用必须严格禁止和加以“甄别”。
要求供应商参加各种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和条件除体现其能力(实力)外.还更是法定程序必须和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透明、阳光化)的重要举与保证,同时也更是凸显政府采购的充分竞争、降低采购成本、维护采购各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采购最优化之有效途径。最后.要在透彻识别和充分辩别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真伪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好政府采购中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资质、资格和条件这个度。要让哪些通过投机取巧、“挂羊头卖狗肉”、存在资质(资格)欺诈等现象的供应商无法混入采购领域和获取采购权,要消除和打消这种走捷径、“搞套路”,谋歪略等等不正常做法观念;而真正使哪些有潜在能力(资质、资格、条件和实力强)的供应商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要让政府采购在阳光下操作和法规、制度下尽显宗旨与目标风采。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资质(资格)和条件,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指导发展中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律的范本。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资格和明确其他相应的条件更是为了满足政府采购机构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所需和保证采购效益(效率)与质量的前提)。
4、采购人应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对所有报名参与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审查结果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5、对发现或有反映及存有疑点的投标人,应及时采取调查取证、追溯摸底和搞清事实真相的措施,以把好投标人资质(资格)审查人口的第一道关卡。
6、对相关投标确实资质(资格)、项目经理等有问题的,必须退回或取消其报名资格(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投标人,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停止参标投标资格权之处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充分调动和挖掘社会(百姓、同行业等)的监督积极性,让陪标“陷阱”似“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8、对为陪标“陷阱”提供方便、与之陪标串通、同盟、相互勾结者以严厉的处罚和打击(可让其永不得再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给予投标人列入黑名单、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等)。
采购人要对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资质(资格)的文件进行真伪辩别和延伸式调查(摸底),以求得资质(资格)和其他条件的准确性。
9、采购人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有关政策性条件以保证或声明的方式提供,但采购人必须在审查完供应商资质(资格)或相关条件后,要将结果分别通知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10、如果有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条件有异议或持怀疑态度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核实:
11、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取消资格.并将处理结果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采购人要科学确定审查供应商资质(资格)和条件的方法(方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方法):一是采用两个阶段招标方法,即先招资格标,专门评审供应商的资质、资格,然后招商务标,只有通过资格(资质)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这种方式、方法适用于对供应商特定条件要求的采购项目):二是要求供应商将资格条件证明随投标文件一并送采购人,采购人在评标时,先对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对条件不符的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不予评审。
l3、推行一个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做法,这不仅利于避免重复审查和提高其利用率,而且还能起降低采购人和供应商多次重复评审资格成本的作用。
l4、实行一个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条件结果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规定时间内无异议的,纳入供应商库。
l5、其他采购人在采购相同或者相似采购项目时,对于已经列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对其资格可以免审。
l6、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采购人同样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资格)和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审查,并就联合体的责任签订联合协议(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7、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政府采购行政管理机构(包括采购人等需方主体)要对哪些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行严肃处理,对任何以不择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等现象更得从重处罚。
l8、要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采购各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和整体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规范化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l9、要在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广大供应商的监督作用,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加大违法者成本的付出。真正让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活动中陪标得以彻底根除和其“陷阱”现象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