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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

  	      	      	    	    	      	    

目录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风险[1]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

  (一)欺诈风险。一是犯罪分子利用伪造假票骗取信贷资金,这是由于现在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纸张防伪功能不强,比钞票易于伪造,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向票据市场渗透,精心制造假票,有些甚至内外勾结盗用真版空白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活动。其中危害最烈的是利用“克隆票”诈骗,即不法分子开出一张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据以伪造若干张相同的假承兑汇票进行诈骗。二是一些企业采用弄虚作假办法欺骗开户行签发承兑汇票,如果用此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到期后无款支付,使贷款无法近期收回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给贷款造成风险。

  (二)信用风险。承兑申请人承兑行失去信用,不按时付款,给贷款带来风险。一是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承兑到期不及时将资金划付承兑行,承兑行借故不予垫款兑付;二是一些承兑行受手续费和引存的诱惑,把关不严,超过自身垫款承受能力,大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款垫付;三是一些承兑行信用欠佳,承兑汇票到期借故拖延付款甚至拒付;四是个别承兑行缺乏职业道德,对委托收款的承兑汇票进行涂改,尔后以票面要素不合规拒付。

  (三)融资风险。企业为了解决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签订虚假的商品交易合同,骗取汇票。融资性票据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资金周转困难而签发的,如果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汇票到期不能及时承付的风险相当大。

  (四)操作风险。即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时,从审查、查询、背书、保管、到期提示、办理委收等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出现失误造成的风险。

  (五)收益风险。新版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改为委托收款后,由于邮程的不确定及承兑行资信状况的差别,承兑资金滞后于汇票到期日的现象相当普遍,由此给贷款方造成收益损失。

  (六)保存风险。主要是指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保管中存在着被不法分子或内部人员盗窃和“掉包” 的风险。

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风险的措施[1]

  造成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除银行、信用社应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自觉恪守银行信用外,央行应加大整肃信用的力度,为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但作为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发放质押贷款方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风险的技能和水平。

  第一,开展风险教育,不断提高业务人员风险防范技能。聘请专家给业务人员讲授《票据法》和票据风险防范知识,开展案例教育,使业务人员了解真假汇票的不同特征和犯罪分子的各种作案手段,提高业务人员识别有问题汇票和不法分子作案苗头的能力。

  第二,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构筑风险防范机制明确贷款业务人员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制订严密的操作规程,使业务人员有规可循,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果在操作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发现问题应处罚该环节以前的各有关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

  第三,在业务处理上,应采取“双审双查”的办法,把住“三关”。即把住票面记载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关、背书核实关、票据真伪核实关。所谓“双审”,即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的真实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先由信贷人员通过观察、仪器鉴别等手段进行初审,然后再交会计部门票据审查人员进行双人交叉复审。通过上述办法,无异常现象的即可直接发出查询,否则可列为“可疑票据”派双人进行实查。“双查”即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查询和复查,查询一般采用三种方式:一是通过电子联行查询;二是通过电报查询;三是凡“可疑票据”或票面金额较大的应派双人实地查询,并且要到承兑行会计和信贷部门双方核实。签发行是县级行的还要到其上级行做进一步落实。通过以上查询方式查询后,还应换人通过电话跟踪复查。

  另外,在操作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来源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能否行使追索权,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观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情况。

  (二)当接到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出据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全面而具体地审查汇票,辨别其真伪,具体包括:1、纸质的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所用纸张为印钞厂专制,其纸质质地好、有韧性,用手抖动能发出清脆的响声。在紫光灯下没有阴光反应。2、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在紫光灯下有人行行徽出现,图案整齐规则且色正。注意此标志是否清晰,线条是否分明,有无毛糙。3、全票面本身的水印齿轮在底光反照下清晰可见,无模糊感。正中连续印有“银行承兑汇票”汉语拼音,在放大镜下观察,清晰且无线条交错或短缺,人民币(大写)横列线在紫光灯下显示粉红色。4、1999年6月1日以后寓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部为99版,票左边沿有此标志,汇票印刷号有凸凹感。5、庹纹线图案清晰,排列整齐一致。6、用汇票专用章模片与汇票专用章验印。

  (三)审查汇票记载事项是否欠缺包括: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七项缺一不可,否则汇票无效。同时还应注意出票日期和汇票到期日是否按规定大写,期限是否超过半年,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付款人是否签章齐全等。

  (四)不论是否有查询书,贷款方必须派专人到当地对口银行查询,有条件的可电话联系付款行与其传真回的底联进行核实,携带汇票派专人亲自前往付款行查验更为妥当。

  (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是否与背书人财务专用章一致,有无音同字不同错误。印签是否齐全、清晰,符合规定,如果贴粘单必须使用银行统一印刷的粘单,粘单上是否按规定签章(后手加盖骑缝章)。通过以上审查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后,由借款方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背书后即可按照质押贷款程序发放质押贷款。同时扣除从借款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再顺延一月利息的贷款,然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及查询书等交出纳员入库保管。

  (六)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在实际操作当中,为避免邮程的不确定,一般均提前1O天提示付款)应及时到当地对口银行以“委托收款”的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最好使用“委电”,遇有特殊情况使用“持快专递”。还应注意行使票据权利,防止权利消失。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期限问题。《票据法》均有明文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 1.0 1.1 谢正款.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风险与控制[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