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外部性(Pecuniary externa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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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外部性是金融行为中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向第三方溢出的外部经济效应.其形成背景是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趋势和现代金融在经济中核心作用的形成。无论是金融正外部性还是金融负外部性都意味着金融市场机制的失灵,因而不利于实现金融资源的帕累托效率.因此认识金融外部性的性质,创新金融制度,完善金融功能,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具有现实和理论意义。
在当今世界,金融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各国经济中的作用不断扩大。而金融行业由于其特殊的脆弱性、弱公共品性质、弱有效性等原因,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有其自身原因。第一。金融资产收益率不断下降;第二,金融行业的高杠杆经营模式往往意味着收益或风险的对等放大;第三,金融行业一般充当资金媒介,其资产和负债很难做到很好匹配,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第四,相对其他行业而言,金融业所面临的风险更加广泛,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财务风险、金融犯罪风险等等;第五,金融业往往具有较高的负债率和较低的资本资产比率。
对金融服务,是面向所有公众提供的产品,基本上所有的人都可以选择金融服务,不可能因为一个人的消费而排除其他人的消费,因此具有较弱的排他性。同时。由于金融服务固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其竞争性也很弱。弱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金融服务具有很强的公共品属性,可称为准公共物品。
根据经济学家对资本市场的大量研究。由于普遍存在的内幕交易,要达到强态有效市场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金融行业进而证券行业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当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时,其自身能创造良好收益的同时,能通过增加社会资本要素的投入量、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为居民提供便利投资产品、增加社会财富等方式为社会做出贡献,因而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然而,当金融机构因高风险活动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关闭、破产等情况时, 则会因其重要作用及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引发巨大的经济成本或机会成本,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这种金融负外部性往往集聚成庞大的社会成本,加重国民的税收负担,破坏正常的经济发展,使经济总量缩减,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因而危害性较大。
对于金融外部性特别是其负的外部性,由于其特殊的状态和影响力,往往都由政府参与解决,而政府解决的办法一般都是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身份,以公共财政资金弥补金融行业窟洞。由此一则导致国民财富分配不公,二则违规者未能付出相应代价,不能建立相应约束机制。因此,解决金融行业外部性的有效办法是通过制度安排将外部性“内部化”,也就是将行业问题行业内部解决,由行业内部参与者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在证券行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就是这种风险共担基金。它由所有参与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当某个证券公司出现危机而难以为继时,由保护基金对证券公司的客户债权给以支付,避免个别证券公司的风险传导至整个行业。同时,行业风险内部消化, 赔偿资金支付之后需由所有证券公司重新缴费弥补,将促使整个行业不断提升风险控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