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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铎悖论

  	      	      	    	    	      	    

目录

什么是都铎悖论

  都铎悖论是都铎王朝处于英国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转型关键时代,因而其实施的各项政策也极具时代特色。都铎时期英国的政体性质十分独特和复杂。一方面,都铎王权空前强大,在国家权力结构、政治法律体制和君主的统治行为方面都呈现出不可否认的专制趋向 ;另一方面 ,都铎诸王基本上是遵照“政治程序”行使其统治权的 ,因而又处处表现出明显的法治特征。结果 ,原本根本对立的专制和法治不合逻辑地共存于都铎政体中,形成奇特的“都铎悖论现象。它是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期建立民族主权国家的时代需要和英国独特的宪政法制传统共同导致的必然结果。

都铎悖论的内容

  都铎时期的英国可以说是王权和法律的权威同步提高,专制和法治趋向并行不悖,结果,本是相互排斥的两种对立因素奇妙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英国史学家邓纳姆所说的“都铎悖论”现象。这一不合逻辑的奇特现象,曾经令许多西方法学家和史学家感到困惑不解,因为在他们看来,专制和法治作为两种根本不同的国家统治形式,是不可能和平共处于同一个政治共同体内的。如果单从理论上讲,这种困惑不是没有道理的。

  不过,“都铎悖论”现象并非是不可思议的,它是特定时代的历史需要和英国独特的法制传统共同作用下的必然产物。在16世纪,建立民族主权国家是整个欧洲的时代主题。在当时的条件下,能够满足这一时代要求的唯一途径就是扩大王权,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因此,专制主义在欧洲各国普遍兴起。在这个大方向上英国自然不会例外,于是,出现了都铎专制王权。但英国有其特殊历史条件,这就是从中世纪遗留下来的并且从一开始就结下不解之缘的普通法和议会,二者相互合作,并驾齐驱。议会借助普通法学家的技术帮助,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运行程序,巩固了自己作为一个权力实体的地位;普通法学家依靠议会的权力支持,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法律至上主张和司法相对独立的法制传统。到16世纪,二者的同盟关系进一步加强。议会面对国王和枢密院权势迅速膨胀的威胁,更加把普通法视为自身权力的法律基础,而普通法在特权法庭和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内外压力下,也更加把议会视为保持自身相对独立性的权力依托。因此,该时期法学家们不再坚持普通法是不可改变的,给予了议会的最高立法权以充分的承认;反过来,议会对于它认为没有必要改变的既有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对于普通法法庭的主导地位,总是竭力予以保护。二者的强大联盟是横在都铎专制王权面前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所以,专制主义趋势在英国没有(也不可能)走向极端。

  在这里,与大陆国家作一比较似乎很有必要。在大陆各国,中世纪时也曾出现类似英国的代表机构和专职司法机构,如法国有三级会议和巴黎法院,西班牙的阿拉贡和卡斯提尔有议会和中央法庭,但这些大陆类似机构在该时期非但未能遏制君主专制势力的无限膨胀,反而最终成了专制王权的牺牲品。究其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大陆类似机构本身具有明显弱点。如前所述,大陆各国的代表机构都是纯粹的封建性等级机构,其组成方式和表决机制均存在重大缺陷,缺乏效能,无法适应近代民族主权国家的需要,因而注定要随着中世纪向近代的过渡而走向衰亡。大陆各国的法庭都是控制在一小撮特权贵族手中的寡头式机构,法官职位是用钱买来的,而且可以世袭,这种封闭性使它们始终悬浮于社会上层,未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因而最终必然被历史所淘汰。

  第二,大陆各国的代表机构和司法机构从未建立联盟关系,犹如两股道上跑的车,始终相分相离,甚至彼此嫉妒和对立。因此,在专制主义兴起之初,尽管代表机构有时也发出要求限制王权的呼声,法律家们有时也摆出一副维护法律至上权威的样子,但不可能形成有效抗衡王权的联合力量。所以,当法国国王着手压制三级会议时,巴黎法院冷眼旁观,不闻不问,因为在它的心目中,三级会议百无一用,而且时常打着“国民代表”的旗号,搞封建分裂活动;反过来,当国王创建新的行政法庭以取代巴黎法院时,三级会议同样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因为在它看来,巴黎法院是一个不得人心的特权机构。西班牙的情况与法国十分类似。结果,在大陆各国,以国王为首的行政机构能够通过“各个击破”的方式,顺利地把一切大权集中于自己手中,建立起绝对的君主专制统治。难怪西方学者阿姆斯特朗在总结法国宪政发展步履维艰的原因时说:“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嫉妒一直是法国宪法自由道路上的绊脚石。”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会更清楚地认识到,英国的“都铎悖论”现象是有其历史合理性的。然而,这种合理性仅仅具有暂时意义。因为专制和法治毕竟是根本对立的,这决定了“都铎悖论”体制是一个隐含着巨大对抗张力的矛盾体。在它的躯体内,以君主特权为依托的国王、枢密院、特权法庭代表着专制趋势,以普通法为基础的议会、普通法法庭代表着法治倾向。双方之所以能够和谐相处,是因为建立民族主权国家的时代任务的强大压力所使然。一旦这一任务完成,暂时处于蛰伏状态的内含张力就会像松了绑的弹簧一样迅速膨胀开来,专制和法治之间的潜在冲突必将公开爆发。实际上,在都铎王朝末期,双方冲突的端倪已开始显露出来。

  那时,冲突围绕国王滥发专卖特许证问题展开,但斗争的实质是专制和法治之间的对抗,正如当时的下院议长所说:“这是通过法规法和议会中的女王体现出来的王国权威与通过特许状行使的国王权威之间的冲突”。面对愤怒的下院,女王伊丽莎白做出了适时的让步,斗争很快偃旗息鼓,但根本问题并未解决。所以,在其统治的最后数年内,女王只能依靠个人威望和灵活娴熟的统治策略,才勉强维持了“都铎悖论”体制内部不稳定的平衡。1603年后,当热衷于王权无限论的斯图亚特王朝试图建立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统治时,平衡被彻底打破,专制和法治之间的冲突遂全面展开,而且愈演愈烈。历经一个世纪的生死搏斗,议会和普通法的强大联盟最终战胜了专制王权,法治获得了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