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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对通过国际邮政渠道(包括邮政部门、国际有件快递公司和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出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验检疫。
检疫范围包括以下物品:
1.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国际邮寄物;
2.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或可能成为传染病传媒介的国际邮寄物;
3.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国际邮寄物品,其他需检验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5.进境邮寄物所使用或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需要实施检疫的进出境邮寄物;
7.可能引起生物恐怖的可疑进出境邮寄物。
1.入境邮寄物的检疫审批
邮寄进境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规定向有关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收件人应向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邮寄进境注入产品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经授权的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需邮寄进境禁止进境物的,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收件人或邮寄人须向进出境口岸所在地或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入境检疫
(1)申报
申报人:快递公司、收件人或其代理人
检疫地点:现场检疫
提交单据:入境邮寄物清单,审批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
申报时间:邮寄物入境后
(2)检疫
对需拆包检的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拆包、重封,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场给予必要的配合。重封时,应加贴检验检疫封识。需要进一步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带回检验检疫机构,并通知收件人。收件人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办理审批和报检手续。
(3)放行和处理
入境邮寄物经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在邮件显著位置加盖检验检疫印章放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通知寄件人。
1.申报
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1)寄往与我国签订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等国家,或输入国家有检疫要求的;
(2)出境邮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3)寄件人有检疫有要求的。
2.检疫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准邮寄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