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港货物(Optional Car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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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港货物是指货物在装船时尚未确定卸货港,待船舶开航后再由货主选定对自己最方便或最有利的卸货港,并在这个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上的卸货港一栏内必须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的名称。如“选择神户/横滨”或“选择伦敦/鹿特丹/汉堡”。而且,货物的卸货港也只能在提单上所写明的港口中选择。
货主托运选港货物,难免会给积载工作造成困难,因此,船公司对选港货物要加收一定的附加费用。货物托运人应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提出申请,而且还必须在船舶自装货港开航后,到达第一个选卸港前的一定时间以前(通常为24小时或48小时),把决定了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及被选定卸货港船公司的代理人,否则,船长有权在任何一个选卸港将货物卸下,并认为船公司已履行了对货物的运送责任。
租船合同中约定由承租选择卸货港卸载的物品。选择货物的卸港,必须在运输合同规定的区域之内。承租人选择卸港的权利必须在船舶预计抵达第一选卸港前的一定时间内行使.否则,承运人可自行确定卸港,并视为履行合同。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选择卸港后不能再做更改。对于选港货物,船长在积载时,必须特别考虑,进行适当处理,承运人可以加收选港附加费。选卸货物必须是一票提单下的全部货物,集装箱运输中的选卸货物必须是整箱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