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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立法规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其他安置所需资金和服务,使之顺利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项优抚保障制度。
军人服役有法定的期限,当服役期满时,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其在就业、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妥善安置,使其为国家服兵役后有一个稳定的归属。这就使退役安置成为国家社会保障的一个项目。退役安置既关系到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和工作,也影响到现役军人的稳定性,还涉及征兵工作的开展,国防后备力量的建设,因而世界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
退役安置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使二者结合起来。所以,退役安置工作不仅是地方政府的任务,而且是国防建设的一部分,并通过国防的巩固来服务经济建设。
退役安置因为是军人(包括伤病残军人)向社会普通公民的身份转化,必然涉及户籍、就业、上学、生产、生活和治病等诸多方面,必然涉及国家许多部门,而且军人的生活也联系着无数的家庭,这一特点决定了退役安置是政府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才能完成。
退役安置政策牵动着军心、民心,直接关系到军心稳定及社会安宁。所以,安置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需要严肃认真,既考虑国防建设,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还要考虑退役军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应适应客观形势要求,积极稳妥地开拓创新。
退役安置有着较强的空间和时间效力。在国家制定的安置政策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配套细则方案,在时间上,安置工作有非常强的时间性,年度工作阶段性明显,接收——安置,循环往复。
退役安置对象包括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以及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的内容十分庞杂,主要内容有:一是就业介绍。这是退役安置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内容。二是教育和培训。提供教育优待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是所有国家做好安置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三是福利保障。一般包括政治待遇、退役(休)金、住房补助、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待遇等内容。
提供资金是政府依据立法规定,为退役军人退役后的生活安置提供资金条件的方式。非职业军人,一般在服役一定期限后应退出现役,退役后需要对他们的工作、生产、生活作出适当安排。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退役军人提供货币资金,可以解决他们在退役安置中对资金的需要,为其开创新的生活创造较好的条件。退役保障金主要包括退役安置费、生活津贴和生产贷款等项目。退役保障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是根据退役军人的军龄、退役性质等来确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一般而言,保障金标准,军龄长的比军龄短的要高,转业退役的比复员退伍的要高,不安排工作的比安排工作的要高。
提供资金是各国退役安置的主要方式。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情况下,城镇退伍安置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包干安置办法与扩大企业自主权之间的摩擦不断加大,企业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已不是个别现象。因此,制定优惠待遇,鼓励货币安置,向退役士兵提供资金,积极扶持其自谋职业,也就成了稳妥地探索安置工作的新路子。
提供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通过向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就学、安家、落户、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来实现安置保障目标的方式。安置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安置、技术培训安置等项目。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是我国几十年退役安置工作的经验总结。1958年颁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暂行规定》,1984年通过的《兵役法》,1987年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可见,这不仅是我国安置工作从1958年以来一直遵循并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仍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军人退役后,在培养职业能力和改变生活方式方面,需要有一个过程。退役安置就是为完成这一过程创造必要的条件。为此,需要遵循妥善安置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与退役安置有关的各方面,包括军队、地方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等接收单位,都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妥善做好退伍安置工作,使退役军人尽快地实现就业,投入生产,生活等方面得到照顾,顺利地重返社会并适应社会生活。
一是根据不同退役性质区别对待。这一原则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区别转业、退伍和复员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办法。二是根据在军队中的表现区别对待。为鼓励士兵献身国防,建功军营,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是理所应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如农村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