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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到货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实际到达我国口岸或边境的进口商品。在途运输的商品不得算作进口到货。
表示进口到货的主要指标有:
(1)进口到货总值
进口到货总值是指报告期内,从国外购进的商品实际运达我国口岸或国境的商品总金额。它反映我国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进口商品的总规模。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总值=(进口商品数量×到岸价格)
进口到货商品价格,不论是海运、陆运、空运、还是邮运,均按货物的到岸价格进行计算。凡是进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价格不是到岸价格的,原则上应加上运费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2)进口商品数量
进口商品数量是指实际运达我国口岸或边境的进口商品数量。进口商品数量既包括大类商品的进口数量,又包括各种商品的进口数量。
它主要反映从各贸易国(地区)实际进口商品的品种、数量及构成情况,是检查、监督进口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进口到货起算时间具体规定为:海洋江河运输,按船舶到达我国第一个卸货港口后,提供的到货通知单和进口到货结算凭证,或业务部门根据国外发货人发来的装船电报所提供的到货通知书上的船舶抵港日期和商品统计;铁路运输,按货物到达我国国境后,外运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明细单所列的到站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汽车运输,按货物到达我国国境后,双方实际办理交接货物凭证上的交接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空运,按外运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明细单所列的到货日期和商品统计,邮运,按我国邮局的包裹单上的戳记日期和商品统计;船舶和飞机进口,按双方实际交接完毕的日期和中国银行进口承付帐单的商品数量和全部金额进行统计;来料加工装配,只统计需作价偿还的进口设备,不统计用于加工装配的原料、辅料、零部件和无偿赠送的设备;补偿贸易进口,按货物到达我国口岸或国境后的有关业务单证所列到货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样品和展览品,按中国银行的进口货物承付帐单或交接单上的日期及商品统计,代替国外商品,按中国银行进口货物承付帐单的日期和商品统计;转口的进口商品,如运入国境再复运出的,应在货物运达我口岸或国境时作进口统计,货物不运入国境,直接由国外转口的,在国外转出口作进口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