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车辆管理制度(Transportation Vehicle Manage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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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运输车辆安全可靠运行而制订的遵章运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按时维修等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 受控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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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
执行部门 | 监督部门 | 考证部门 | |||
第1条 目的。为规范工厂物流配送车辆及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节约物流成本,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厂物流配送车辆的管理与调度等工作。 第3条 责任。 1.物流部负责物流配送车辆的管理与调度工作。 2.财务部负责审核、报销运输车辆相关费用。
第4条 购置流程。工厂物流配送车辆购置应根据工厂的实际情况,按照适用、经济、配套的原则选择车种、车型。其请购审批流程参照工厂的固定资产采购及审批流程。 第5条 车辆验收。 1.新车购置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有关文件,如车辆清单或装箱单以及原厂说明书进行验收,并清点附件、随车工具,如有不符应拒绝接收。 2.验收车辆时应组织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采购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及驾驶员同时验收,并学习使用注意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第6条 车辆登记。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登记卡中应包括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用途、技术性能等各项数据。
第7条 车辆调度。工厂所有货物的运输,需由物流部统一安排调度。物流部车辆调度员根据工厂的运输计划,统筹安排车辆和出行路线,确保车辆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8条 运输作业。 1.驾驶员应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和目的地驾驶车辆完成运输任务,并取回相关凭证。 2.运输任务结束后,车辆调度员要做好里程登记和各项费用统计。
第9条 技术保养。为保证车辆使用的可靠性,减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长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必须及时地进行车辆的修理和保养,车辆的技术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和三级保养。 1.一级保养是检查车辆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添润滑油,排除发现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机负责。 2.二级保养除执行一级保养的作业项目外,主要清洗各个空气滤清器,检查、调整发动机、底盘及电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完成一些附加的小修项目。 3.三级保养是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以改善其技术状况,可与车辆季审同时进行。 第10条 换季保养。每季度需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检查蓄电池、冷却系统的变化,夏季蓄电池电液容易蒸发,每日收车后必须检查液面高度并及时补充。
第11条 维修申请。车辆维修由各司机写好维修项目,按工厂汽修申报流程报批后,在定点厂维修。 第12条 汽车修理。 1.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对自然磨损或总成的外部征象能预先估计的小修项目,应集中组织计划性的小修作业并结合一、二、三级保养进行。 2.总成大修,指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车辆的基础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损、变形,需要拆散进行彻底修理,以恢复其技术性能的修理作业。 3.汽车大修,车辆行驶一定里程后机件严重磨损,技术性能下降并经过技术鉴定,对总成大修进行一次恢复性的修理。大修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为节约原材料,降低保修费用,应对磨损、变形或损伤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13条 送厂维修。对于进厂维修的车辆,司机应监督维修厂家按报修项目维修,如果发现报修项目与维修项目不符,额外部分由报修人自负。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14条 用油管理。 1.运输车辆用油统一由工厂按一车一卡的方式,实行加油卡的管理,严禁司机携带其他容器加油。 2.对汽车用油确定定额指标,按不同类型的车辆,每百公里定额用油指标,以单车核算,按月统计行车公里数和汽油的消耗情况。 3.工厂车辆调度员为车辆用油的管理责任人,对各汽车的耗油标准应随时掌握,确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额指标,实行节约有奖、超额受罚的办法,以调动驾驶员节油降耗的积极性。
第15条 事故处理。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和车辆调度员及本单位领导。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或伪造现场,没有保护好现场或私下解决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16条 事故报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在12小时内如实写出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分别送行政人事部和车辆调度员备案,当事人必须积极协助处理该事故。
第17条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1.为利于掌握车辆的使用性能及改装、改型和主要总成、机件变更后使用性能的变化,为车辆保养、修理和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提供依据,凡属工厂的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2.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记载车辆的来源、投产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年行驶里程、修理次数和间隔里程、车辆调动、改装、改造、停驶、复驶、封存、机损、报废、燃料、轮胎、季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年度利润完成数量等。 第18条 车辆档案资料登记。 1.凡车辆调动、牌照变更、停驶、封存、改装、改造、车损及驾驶员调动等,三日内由车辆调度员负责登记。 2.车损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填写报修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 3.车辆运行情况记录,由车辆调度员在下季度首月3 日内登记,交部门经理审核后公布并由工厂行政部保存。 4.保修情况记录由车辆调度员负责填记在保修技术卡片上,重点写清保养类别、日期、间隔里程、重大技术情况等。
第19条 本制度由物流部制定,解释权归物流部所有。 第20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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