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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占有又称占有辅助,是指占有人对于其物系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为事实上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
在辅助占有中,所谓特定的从属关系,也叫命令服从关系,是指雇佣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或基于其他受他人的指示而为占有的类似关系。所谓他人,又称“主人”,是指处于上级地位而享有指示权的人。受他人指示而为事实上占有的人,叫作占有辅助人,他是占有人的占有机关。所谓受他人指示,是指接受和服从他人的命令。
居于社会的从属支配关系,均属此列。从属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合同还是依据法律,是基于私法抑或公法,其存续时间的长短,外部可否认识,皆所不问。占有辅助人是否拥有为“主人”占有的意思,亦不重要。
占有辅助制度,古虽有之,但在现代分工的工商业更具有重要意义。工人对其使用的工具,售货员对其柜台的商品,银行经理对其经手的金钱,电脑操作员对其办公桌,都处于占有辅助关系。
辅助占有与自己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比如,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比如,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
我国《物权法》现在没有明确规定并区分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从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考察,区分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的实益主要在于:
其一,自己占有为可以独立存在的占有,而辅助占有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占有辅助人在其从属关系的范围内,取得对某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时,即由发出指示人取得占有。
其二,占有辅助人虽然事实上管领某物,但并不因此而取得占有,而是以他人为占有入。占有入享有由占有所生产的权利,负担因占有所产生的义务。占有辅助人既然不属于占有人,自然也不享有基于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所受的保护,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原则上由发出指示的他人享有与负担。
比如,甲雇佣乙驾驶汽车,此时,甲为该车的占有人,乙为占有辅助人,即使甲强行取回其物,乙也不得对甲主张保护占有的权利,并无权将占有让与第三人。再如,某法人的会计把法人的支票遗失时。此时该支票的遗失人为法人(自主占有人)而非会计.
因此,申请公示催告时须以法人的名义而非以会计的名义。因此,如果占有人侵夺第三人财物后由占有辅助人管领该物,第三人对占有辅助人也不得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比如,甲盗取乙的电脑交由职员丙保管时,乙只能对甲而不能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保护请求权。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占有辅助人不属于占有人,并不意味着没有适用占有规定的余地。一般认为,关于占有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适用于辅助占有。这一点正好与间接占有原则上均可以适用占有的规定不同。
所谓的法律特别规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5条关于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的规定,第946条关于占有移转准用简易交付的规定(即占有物在辅助占有人手中而由其受让占有时,也可以适用简易交付)等,均可适用于辅助占有。此外,占有辅助人不得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行使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