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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风险权重是指对银行资产加以分类,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性质确定不同风险系数。
国内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对各类资产风险权重的设定主要依据1988年资本协议(BaselⅠ)。《办法》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标准法的规定,并考虑国内银行实际,细化了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体系,提高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敏感度;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与现行方法相比,在权重法下资产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七是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新《办法》的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还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并推动商业银行经营转型。
巴塞尔Ⅲ对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主要提高了对交易账户证券化、表外业务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新办法》也同样针对中国的情况,对现行信用风险权重体系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三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将促使银行更多地依赖比较稳定的存款、防止风险在银行内部积累;二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三是对个人按揭风险权重由巴塞尔Ⅲ中的35%上调到50%,下调对个人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四是对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统一规定为50%;五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改变直接与外部评级挂钩的做法,增加了境外主权债券的风险权重档次,对境外银行债券采用主权评级降一档的方式;六是严格界定公共部门实体并给予20%的风险权重,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给予100%风险权重,同时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债权50%的优惠风险权重;七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
此外,《新办法》对于逾期90天的贷款没有像巴塞尔Ⅲ中要求的设置150%的风险权重,这是考虑到一点,即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计提至少150%的拨备覆盖率,同时对“次级”、“可疑”、“损失”三类贷款分别计提20%、50%、100%的特殊准备金。另在标准法下,对合格担保品的界定范围也有所不同。国内对外国银行和公共部门发行的评级至少为A-的债券允许作为少数特定担保品,而巴塞尔Ⅲ中只要求这个评级为BBB-。
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度量方法目前只使用最简单的现期风险暴露法,允许银行使用担保品作为保障金减少暴露。市场风险度量中,《新办法》要求对每种货币业务均实行单独期限梯度管理,对场外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的特定风险资本计提要求由国际标准的2%上调到了8%。
从直接效果上来看,上调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加上《新办法》中规定的更加严格的资本扣减项以及操作风险计提要求的增加,将会降低目前仍然执行权重法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合理的内部评级法会降低信用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节约银行资本,有效抵消风险权重上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对于零售类、小微企业贷款资产风险权重的下调,还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也能够优化银行的资产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