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信贷档案是指确定借贷双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是贷款管理情况的重要记录。科学地记录、保管和使用信贷档案,是加强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安全的重要基础。
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自贷款结清(核销)后的第2年起计算。其中:
(1)5年期,一般适用于短期贷款,结清后原则上再保管5年;
(2)20年期,一般适用于中、长期贷款,结清后原则上再保管20年;
(3)永久,经风险管理部及业务经办部门认定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项目可列为永久保存。
(1)贷款档案员要在贷款结清(核销)后,完成该笔贷款文件的立卷工作,形成贷款档案;
(2)永久、20年期贷款档案应由贷款档案员填写贷款档案移交清单后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3)业务经办部门需将本部已结清的、属超权限上报审批的贷款档案案卷目录一份报送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备查。
信贷档案管理的原则主要有:管理制度健全、人员职责明确、档案门类齐全、信息利用充分、提供有效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1、信贷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信贷前后台各部门积累与借款人有关的资料。借阅人借阅档案时,应填写借阅单,经本部门管理员和经理签字,到档案室调阅档案。在调阅过程中,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得带出档案室。
2、信贷档案采取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的管理模式
(1)分段管理
将一个信贷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信贷的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信贷文件(以下简称信贷文件)和结清后的信贷档案(以下简称信贷档案)两个阶段,实行分段管理。信贷文件由风险管理部门和各业务经办部门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2)专人负责
银行各级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经办部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信贷档案员)负责本部门信贷文件的日常管理及结清后的立卷归档等工作。信贷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人员担任。
(3)按时交接
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信贷(贷款)合同签署、不良贷款接收及风险评审完毕后,按规定要求将各类信贷文件及时交信贷档案员保存,信贷执行过程中续生的文件随时移交。
(4)定期检查
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由行长办公室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监督与指导。信贷档案的检查将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和档案工作综合管理考评中,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
保存到期的20年期贷款档案由档案部门按贷款业务档案和风险评审档案分别提供拟销毁清单,前者交业务经办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鉴定,形成正式的贷款档案销毁清单,由业务经办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行长办公室三方负责人在正式清单上审批签字;后者交风险管理部门鉴定,由风险管理部门及行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