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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准备金一般有三种: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是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就相当于一般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应该针对每笔贷款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度等因素,分析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规定,专项准备金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按照建议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
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特别准备金与普通和专项准备金不同,不是商业银行经常提取的准备金。只有遇到特殊情况才计提特别准备金。
1.一般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自1988年建立一般准备金制度,几经调整。自1997年起,商业银行在计提范围内,按照年初贷款余额的1%计提。一般准备金是弥补贷款组合未来损失的总准备,其提取额与贷款组合的总量有关,与不良贷款内在的损失程度无关,因此,一般准备金具有资本的性质。目前,根据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的一般准备按年末贷款余额的l%从净利润中提取。
2.专项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不同比例计提的准备金。按照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精神,商业银行在提取一般准备金以外,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根据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逐笔提取相应的专项准备金。该指引制定了专项准备金提取的参照比率:对划分为关注类的贷款,提取比率为2%;对次级类贷款,比率为20%;对可疑类贷款,比率为50%;对损失类贷款,比率为100%;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比率可根据贷款损失的程度,上下浮动20%。专项准备金反映了各类贷款内在的损失程度,提取的比例或金额越大,说明该类贷款的质量越低,因此,专项准备金不具有资本的性质,应当作为资产的减项从贷款总额中扣除。
3.特种准备金
特种准备金是根据贷款的国别、行业、特别风险等提取的准备金。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一般言之,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及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人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商业银行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商业银行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本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此外,对于已计提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已人账但未收回、逾期达90天以上的应收利息从当期损益中冲回,列入表外科目或非应计表内科目核算。
(1)“一般准备金”科目,用于核算提取的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是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贷方反映提取的准备金及已核销又收回的贷款本金,借方反映冲减的准备金及核销的贷款本金。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余的贷款损失准备。该科目按准备金种类设尸进行明细核算。
(2)“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用于核算提取的专项贷款损失准备金和特种贷款损失准备金。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是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贷方反映提取的准备金及已核销又收回的贷款本金,借方反映冲减的准备金及核销的贷款本金。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余的贷款损失准备。该科目按准备金种类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3)“营业费用”科目,用于核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业务及管理费用。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发生的各种业务及管理费用,贷方反映冲减的各种业务及管理费用,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4)“已核销贷款”表外科目,用于核算已核销但仍保留追债权的贷款。核销贷款时,按核销贷款的实际金额记“收入”,已核销贷款又收回时,按收回贷款的实际金额记“付出”。
(5)“待转利息收入”表外科目,用于核算非应计贷款产生的应收(挂账)利息。按期结息时,按应收利息时的金额记“收入”,收回利息或非应计贷款转入应计贷款时,按实际收回的利息金额或应计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记“付出”。
(一)计提贷款准备金的核算
银行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晶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本行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时,会计部门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通知书,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各一联,通知书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办理转账。
(1)计提一般准备金,其会计分录为:
贷:一般准备金
(2)计提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支出户
贷: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金户
——特种准备金户
(二)呆账贷款核销及收回的核算
1.呆账贷款核销的核算
贷款经办行对经各方努力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应认真审查该项贷款是否符合核销贷款条件,报请上级管辖行审核批准核销。报批核准后,根据上级行批复文件所列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催收利息余额,分别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和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并注明批复文件号,上级行批复文件作“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准备金户
贷:非应计贷款——××借款人户
收人:已核销贷款——××借款人户
银行对已申报核销的贷款仍具有债权,在申报期间及其核销以后仍应结计利息,结计的利息在“待转利息收入”表外科目核算。
2.已核销呆账贷款收回的核算
经办行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应调增贷款损失准备;收回的应收利息,计人当期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1)收回本金及应收利息:
借:××存款——××存款人户
或:××科目——××户贷:
贷款损失准备——××准备金户
利息收——××利息收入户
(2)根据收回的本金及利息的金额冲减表外挂账:
付出:已核销贷款——××借款人户
付出:待转利息收——××利息收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