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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风险是指发放贷款时对保证人的错误判断所造成的贷款难以归还的可能性。
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
①担保资格。保证人的资格问题是最常见的贷款保证风险因素。首先,超出《担保法》规定范围的保证人,是最明显的贷款保证风险,比如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超出授权额度及范围进行贷款保证。第二,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医院、学校等作为保证人,也容易出现保证责任无法履行的信贷风险。第三,在银行业务中,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贷款,很容易遇见变相的政府保证担保问题,比如地方政府的财政兜底或者地方政府成立的空壳公司等。第四,个人提供贷款保证的,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授权,否则容易出现产权纠纷的风险;合伙企业提供贷款保证的,需要所有合伙人同意授权的书面证明,否则也容易出现产权纠纷的风险。最后,借款人可能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关联企业提供相互保证,甚至以不同名称的公司进行相互保证,从而向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借款。在实践中,借款人可能通过许多变戏法的手腕绕开担保资格限制,这些都是产生贷款保证风险的重要来源。
②代偿能力。代偿能力是另一个重要的贷款保证风险因素。在银行贷款中,可能出现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而丧失代偿能力的风险,比如经济金融危机使得企业经营状况突然急剧恶化;也可能出现财务状况良好但却没有处分权的风险,比如保证人的资产具有潜在的产权风险;还可能出现对保证人资产无法变现的风险,比如保证人的房地产遭遇市场不好而无法变现。
③强制担保。在现实中,许多保证人迫于行政干预和政府压力,被迫提供担保。但是,当贷款无法偿还时,它们又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从而给商业银行行使诉权带来诸多不便。
④相互担保。相互担保又称为联保,是指特定关系的几个借款人通过相互提供保证担保而向银行借款的行为。联保可以借助企业之间的紧密的业务联系、家族联系、地域联系等充分利用自身信用进行融资,可以避开抵(质)押担保物的限制,并发挥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作用,从而有效扩大自身的融资能力和业务规模。但是,贷款联保也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因素,比如借款人之间可能由于联系不太紧密而出现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实质性缺位,或者由于其中一家借款人出现问题被其他银行起诉而使得另一方出现保证担保责任,这些都是联保贷款可能的风险因素。
⑤担保手续。在保证担保贷款中,需要保证人向银行出具保证函,并与银行签署保证担保合同。由于贷款保证中涉及的法律手续种类繁多、细节复杂,很容易出现法定代表人签字、借款人公章、委托授权书等的缺失或者造假等风险,也可能出现保证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一系列问题。此外,还可能存在共有人保证担保缺乏另一方签字的授权书,或者合伙企业缺少其中某一位合伙人的委托授权书及其签章等,或者保证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缺少其授权人的签章,或者出现主管国资委、职代会、董事会的授权及签章等。此外,贷款合同与保证合同无编号或者编号不一致,甚至采用已经还清的保证合同继续担保。最后,各种担保手续出现随意涂改而又无有效签章的,也会影响诉讼举证的法律效力。
⑥诉讼时效。在出现贷款担保纠纷时,由于各种因素或人为障碍,也可能出现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根据《民法通则》,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贷款逾期超过2年没有偿还本息的,银行必须采取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否则将会出现丧失胜诉权的风险。根据《担保法》,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都是6个月,如果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超过6个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会自动免除,从而银行将会受到损失。
(1)核保
为了防范保证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所要做的就是核实保证。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制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保证人的,要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的签字。
②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不应接受为保证人。
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招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⑤核保必须双人同去,尤其是对于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更应强调双人实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证人蒙骗,或与企业勾结出具假保证,而双人能起到制约作用。
⑥核保人必须亲眼所见保证人在保证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做好核保证实书,留银行备查。如有必要,也可将核保工作交由律师办理。
(2)签订好保证合同
商业银行经过对保证人的调查核保,认为保证人具备保证的主体资格,同意贷款后,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①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规定,书面保证合同可以单独订立,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②保证合同订立方式。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商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后者大大简化了保证手续。最高贷款限额包括贷款余额和最高贷款累计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加以明确,以免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③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贷款)种类和数额、贷款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尤其是从合同之间的当事人名称、借款与保证金额、有效日期等,一定要衔接一致。
(3)贷后管理
银行办完保证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①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变差,或其债务是否增加,包括向银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表现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展期后的贷款,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经协商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一笔新贷款用于归还拖欠的旧贷款,但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时可能写上“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这就出现与实际用途(归还旧贷款)不符的情况,某些没有诚意的保证人以此为由,提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除事前有书面约定外,银行对借款人有关合同方面的修改,都应取得保证人书面意见,否则保证可能由此落空。